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4)
2016-04-22 01:01
导读:(b)被诉人从未获得以包括域名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的授权。被诉人使用诉争域名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OASA。被诉人并未对诉争域名
(b)被诉人从未获得以包括域名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的授权。被诉人使用诉争域名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OASA。被诉人并未对诉争域名正当的非赢利性或公道使用,也未因该域名而为公众熟知。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商标的贸易性使用。
(c)被诉人以赢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提供奥林匹克商品,误导用户以为该网站及其商品与投诉人具有特殊联系,这已构成故意对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被诉人所述提供奥林匹克照片的行为,不论是否确实事实,均侵犯了投诉人的商誉。OASA为投诉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被诉人违反了OASA。被诉人高价出售域名的行为也表明了其恶意 。
综上,仲裁庭裁决将
和 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2. 域名案
(1)概要
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诉瑞士人皮特(Peter H. Hufschmid)有关 域名仲裁案(案卷号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卡曼(Kamen Troller)于2001年6月14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诉辩主张:
投诉人IOC和TOROC诉称:IOC为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监视者和组织者。1999年6月,IOC认定意大利都灵市为第20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随即组成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即“TOROC”)。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国际等国家或全球范围拥有或正在申请多项有关“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商标权。TOROC 同时拥有国际域名和意大利域名。IOC还诉称其享有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旗帜、格言、颂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全部权利。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正当的权益。被诉人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任何正当的授权。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的事实表明其没有也不预备善意地利用诉争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被诉人的目的过出售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并阻止投诉人在诉争域名上体现其标识的目的。故投诉人要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被诉人皮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
(3)裁处
仲裁庭以为,根据UDRP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同时举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知趣同或混淆性相似;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正当的利益;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a)在诉争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已经享有“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诉争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是域名在“TURIN”和 “2006”两词间没有空格。诉争域名含有“COM”的后缀,但这主要是技术性的需要。“TURIN”一词在、法语和德语中指意大利城市都灵(即意大利语中的“TORINO”)。故仲裁庭认定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且无任何证据证实被诉人将为正当的贸易目的或非赢利性的目的使用诉争域名。被诉人并未因“TORINO 2006”而为公众所周知。被诉人并未居住于意大利,与都灵市无特别的联系。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正当的利益。
(c)被诉人通过著名的域名交易网站“Greatdomains.com”公然出售诉争域名,以其谋取超过其原始注册费的利益。被诉人在注册域名后数年内未使用的事实,表明他对域名本身并不感爱好。筹办中的2006年冬季奥运会是项著名的赛事,意大利的都灵和瑞士的锡永(SION)都是申办城市。而被诉人还注册了的域名,这表明被诉人故意试图从2006年冬季奥运会中谋取不当利益。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