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5)
2016-04-22 01:01
导读: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定诉争域名 强制转让给到投诉人。 六、对策建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可考虑如下措施: 1、在
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定诉争域名
强制转让给到投诉人。
六、对策建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可考虑如下措施:
1、在立法方面,在现行的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完善或升格为法律的时候,对域名侵权现象给予专条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鉴戒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
2、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对境内的域名恶意抢注者及协助者依法采取果断的措施。对域名恶意抢注者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给予行政或司法裁处。对那些为域名恶意抢注者提供域名策划、出售、拍卖、推广等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中国境外的域名抢注者,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以切实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根据《同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前述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被抢注的域名完全同时符合裁处域名纠纷的三要件,完全具备胜诉的条件。
(1)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知趣同或混淆性相似
前述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域名,实在质部分显然与国际奥委会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已经或正在注册的“OLYMPIC”、“BEIJING2008”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正当的利益
前述域名注册人注册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域名时,均未获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正当的利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3)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前述域名注册者行为证实其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用度之后的额外收益;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上反映其商标;以赢利为目的,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误导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这些行为均构成“恶意”。
另外,由于仲裁庭在裁处域名案件时遵循判例原则,因此前文所述已生效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域名裁处均得有效引证。这样就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胜诉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鉴于裁处的便利和文化的融合,可考虑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为处理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唯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4、进一步加强有关奥林匹克的防御性域名和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即在主要国家或地区就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和北京2008奥运会相关的标识或类似标识在各主要商品或服务种别上注册商标,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标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又可以为域名等纠纷的处理预设“防火墙”。而域名的防御性注册,源于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并要特别注重与商标注册的协调。可考虑基于一个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数字组合,在不同的域名种别和语言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由于一个特定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因此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可有效杜尽恶意抢注,避免讼累。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的做法就足资鉴戒。事实上,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高度重视并已经实施了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并已经注册了相当数目的有关域名。对于域名注册治理而言,最好选择一家位于中国北京的具有ICANN认证且实力雄厚的一级国际域名注册商来注册治理域名。这对域名的治理、注册信息的核查、防范“域名劫持”、相关证据调查和仲裁与司法管辖均具有特殊重要而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