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与***之间的内在联系(3)
2016-04-29 01:01
导读: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而且比较奇异,这种情况在道德 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同一的 概念:即它要求每
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而且比较奇异,这种情况在道德
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同一的
概念:即它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定或大家共同得
出的判定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并不只是在于意
见和判定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
力的决定。这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的制定者
(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
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即私人自主
与公共自主。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终极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
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
为条件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人在行使
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
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 人***权与人权的协调
法一方面保卫人***权(Volkssouvernit?t)的
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 Gesetze)
,以此往返答正当性题目。这点并不希奇。人***权的原则所体现的
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
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
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正当性的。当然,未能在人***权
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
公民的政治自主被以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
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
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这两种观念我们
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
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夸大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
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以为多
数独裁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
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
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以为,人权从一开始就
构成了正当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进神圣不可侵犯的个
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权和人权
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
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
义态度。他们都没有捉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题目:即人权观念追求
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正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题目,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态度来看
待***程序;***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正当化的气力。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进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
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正当性。假如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靠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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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以为是***程序基础的公道假
定,终极就必定依靠于布满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须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条件条件。因此,
人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