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与***之间的内在联系(4)
2016-04-29 01:01
导读: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同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目标的同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由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熟悉到,
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实。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假如***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
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
我立法的***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条件是交往。但是,假如这些条件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
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
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
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
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假如缺少
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用公共自主的
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条件,无论是人权,还是人***
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同等保
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
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
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
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以为,
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
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
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公道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
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看,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
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态度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
确的:假如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同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同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同等机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同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条件条件。假如法律同等
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进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