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和救济制度的完善(4)
2016-06-06 01:08
导读:我们以为在行政垄断执法权力的分配模式中,未来可能最具创新的地方应该是赋予抽象行政垄断的相对人诉权,使个人获得“执法权力”,使法院有权对抽
我们以为在行政垄断执法权力的分配模式中,未来可能最具创新的地方应该是赋予抽象行政垄断的相对人诉权,使个人获得“执法权力”,使法院有权对抽象行政垄断进行司法审查权。四、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有限的司法审查
德国学者David J.曾经指出“(反垄断法)其地位是宪法性的——张扬基本价值和保护基本权利,以及至少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平分秋色的方式进行实施”,“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即是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合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职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体系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无最后发言权并且公民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之正当性提出异议 。法院有两大职能,第一个职能是执法职能,即普通的民事合刑事审判职能 。第二职能,即对行政机构实施司法控制。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通过法院受理相对人的起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保障和救济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
行政权力要接受法律、权利及其他公权力的制约。司法审查体现和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视。
首先,司法审查能够防止政府以“正当”为理由为借口来掩盖其不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固然代表公共利益,但是易受到各种影响,其处理题目的态度有鲜明的倾向性,往往只留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以及法律整体的有机联系和协调,经常具有短期性和局部性,更加夸大效率。而且由于政府关心自己的目标和效率,经常又不顾公共和国家利益,行政体系内部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这样,其行政的“正当性”背后是“不正当性”。这种情况下,行政体制的内部监视往往不能协调行政与公共利益和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与此相对,司法具有中立性,法官比行政官受到较少的干扰,法官遵循法律理念,在个案中实现法律,从法律整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不是只考虑某机关所适用的法律及其行政事实。
司法的价值趋向公平优先,能够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为法律是从”是其本质表现。
其次,司法的组织和程序为行政权的监视提供了更强的正当、公正性的保障。
最初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不具有法律职业性特征,即使是在“依法行政”的现在,司法职员的职业化要求远比行政职员高。行政内部的监视缺乏参与性和互动性,受监视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监视程序中没有法定地位,没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推动监视程序。而司法程序具有交互性(公然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在其中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兼听而明” 。“法院的实际组织和程序提供了比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程序更强的正当性保证。这无疑是为什么人们以为有必要将那些与行政职能联系的司法职能交付法院的理由” 。
第三,司法审查能够更好地保护一定范围内相对人利益。
行政权力和权力机关的外部监视都往往轻易过度夸大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个别或一定范围内相对人利益。必须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法律上的请求权,司法审查把行政权力对公民的责任作为重点,而不仅仅看中行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这些相对人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司法审查能经济地、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系统的内部的监视和权力机关的外部监视都面临一个困难,就是如何发现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和激励监视机关对行政权力监视的主动性。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全部把握的,经常要等抽象性行为产生的结果——规范性法律文件付诸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是群众反映强烈时,才发现题目,监视具有滞后和被动性,而且由于利益的一致性,也往往缺少监视的积极性,权力机关的外部监视也是这样。但是,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诉讼启动的,由于相对人的亲身利益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密切相关,对行政行为的利弊效果最敏感,所谓“春江水热鸭先知”,也最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