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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贿赂犯罪的思考(4)

2016-06-08 01:01
导读:规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廉政建设,在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推进体制改革。要改革人事治理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员录用、轮岗、交流制度


  规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廉政建设,在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推进体制改革。要改革人事治理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员录用、轮岗、交流制度,严格按党的干部政策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贤,杜尽“买官卖官”等丑陋现象的发生。

  (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完善健全调整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

  (3)逐步完善分配制度。要理顺分配关系,保护正当收进,取缔非法收进,限制过高收进,减少因分配不公道而引发的贿赂犯罪等***现象。

  3.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办力度

  我国惩办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是查处时间长,难于形成威慑效应;惩处法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弹性过大,不便操纵;查处程序中间环节过多,互相制约的情况仍存在。造成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已显滞后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笔者就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1)要对贿赂犯罪的各种罪名的概念、含义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增强操纵性。比如“利用职务便利”是受贿罪的要件之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要件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界限难于把握,另外主动行贿与被动索贿之间的界限也模糊,实际起作用的还是一些学理解释。

  (2)建立受贿罪的罪名新体系。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职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回个人所有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均规定以“受贿论处”。这种“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是欠的,不能反映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特征。比如,收受回扣和手续费的受贿行为,不仅象普通受贿罪那样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公务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还侵害了国家正常的经济治理秩序,比普通的受贿罪危害性更大。又比如,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属于斡旋受贿,离退休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过往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属于事后贿赂,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这些行为均“以受贿论处”,强揉在普通受贿罪中,而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难于体现出各种行为之间的特征和危害程度的差异。因此,为有效地威慑贿赂犯罪,防止牵强附会地解释法律,便于根据各种受贿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予以区别量刑,笔者以为受贿罪的罪名体系应当由以下具体的罪名组成:普通受贿罪、经济受贿罪、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对贿赂犯罪应适用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对贿赂犯罪的侦查还是审判,都比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理难度更大。由于贿赂犯罪的特点是“暗箱操纵”,仅你知我知,不留痕迹,加上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受贿者东窗事发,行贿人也难逃法网。因此,对贿赂犯罪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笔者建议刑事立法中应根据贿赂犯罪自身的特殊性适用推定原则,即证实贿赂行为存在的证据在被控方不能举出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推定其构成犯罪。在我国,推定原则在立法上也是自例可循的,如对同属于经济犯罪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明确规定了推定的效力。

  (4)适当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关于贿赂的范围,不仅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各有所别,而且在刑法上也是观点聚诉,莫衷一是。关于贿赂的对象范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财物说。以为贿赂就是指财物,而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种观点是物质说。以为贿赂除包括金钱、财物外,还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第三种观点是利益说。以为贿赂是指一切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财物和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固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第二种观点固然对贿赂的范围有所扩展,但未免失之于宽;第三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确有必要在刑法中将受贿罪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理由如下:首先,现在贿赂犯罪的情况比过往有了很大的变化。过往的贿赂主要是财物,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还不突出,而现在非物质性的利益的贿赂越来越广泛,已成为贿赂的一个重要。如招工提干、晋职提级、升学留学、迁移户口、观看演出、提供女色等,都成了贿赂的手段,都能够起到收买国家工作职员的作用。其次,我国现行刑法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范围太窄,放纵了那些利用职务之便获得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仅仅惩罚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而放纵那些权利交易、权***易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在新形势下遏制贿赂犯罪。再次,将非物质性利益扩为贿赂,在立法上也是可行的。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在刑法中单纯规定贿赂是财物的国家未几见,多数国家都把物质利益以外的不正当利益也作为贿赂的对象。实在在我国立法上也有先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贸易贿赂的规定,就已经扩大了贿赂的范围。当然非物质性利益不象财物那样可以通过量化规定设置处罚标准,但是这些题目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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