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贿赂犯罪的思考(5)
2016-06-08 01:01
导读:(5)适当加重对贿赂犯罪的处罚。按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量刑出发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个人
(5)适当加重对贿赂犯罪的处罚。按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量刑出发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按江西省的执行标准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出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量刑上存在着重盗窃罪,而轻受贿罪的现象,违反了对职务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6)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适用。我国目前刑事法规中设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资格刑的范畴,但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犯罪种类,而是罪刑轻重,可见现行立法对预防犯罪的功利意义考虑较少。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既缺乏资格刑的适用,也缺少罚金刑的适用?除单位犯罪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人的行为能力,如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荣誉称号等。对贿赂犯罪增加资格刑的适用,对那些可能继续犯罪的人能够发挥特别预防的作用,对那些害怕丢失职权的人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刑,但是对除单位犯罪以外的人贿赂犯罪却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如对行贿罪只有当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能并处没收财产,这种规定不利于对贿赂犯罪进行惩处。对于贿赂犯罪而言,违反法律行贿受贿的目的就是要掠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科处罚金可以击中其痛处,有效地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而起到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
4.大胆改革司法体制,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核心题目就是要依法办案,把惩办贿赂犯罪纳进到严格执法的轨道上来。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治理、强化执法手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司法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否则就没有出路。放宽眼界,我们就会发现,司法改革已成为很多国家的热门话题,所以,大胆改革司法体制已显得刻不容缓。首先,***分应当加大改革力度,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步工作效率,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其次,国家应下大力气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比如对法院和***均实行垂直治理,法官和检察官由上一级人大产生,保障办案经费,消除损害司法形象的“地方、部分保护主义”,彻底打掉贿赂犯罪的保护伞,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反***斗争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中国大学排名 5.强化监视制约机制,做好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和个人的主观因素密切相关,完全可以通过强化监视制约机制来抑制和减少贿赂犯罪。实践证实,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最强大的气力在于全社会、全方位的监视。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视,铲除滋生***的土壤。当前贿赂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权钱交易,使权力商品化。因此,各级部分应当在公然办事制度上进手,开展“阳光工程”,加大透明度,使为官者不敢滥用权力。
(2)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在基层建立起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构,开展经常性的预防、监视工作。
(3)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工、青、妇组织的监视作用,充分发挥新闻***的监视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视作用,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