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立法的本钱与效益评估探讨(3)
2016-06-22 01:03
导读:除总统行政命令外,大量的国会立法也同时强化了行政规章本钱与效益评估的倾向。如在《1995年无资金命令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管制实施公平法》、
除总统行政命令外,大量的国会立法也同时强化了行政规章本钱与效益评估的倾向。如在《1995年无资金命令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管制实施公平法》、《1996年国会审核法》、《2000年管制改进法》中,作了具体本钱与分析的规定。不仅如此,在一些政府绩效改革的法案中,直接或间接地促进行政规章本钱与效益评估的制度化,如1993年8月3日,由当时的总统克林顿大力支持并在美国治理与预算局和国会的推动下,出台了《1993年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该法案分为四个部分,对立法目的、绩效评估的程序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固然它没有明确规章的本钱与效益评估,但是它规范了规章评估包括本钱与效益评估的程序。然而该法案不是加强联邦政府绩效治理或立法评估的惟一法案。在20世纪90年代,联邦国会通过了7部法律,修订或重新确认了7部法律,以建立一个相互关联的立法网络,可以说构建了美国立法后本钱与效益评估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主要集中在三个关键领域:财务治理、信息技术与财政控制。(1)关于财务治理的改革立法有;1990年的《财务主管法案》、1994年的《政府治理改革法案》以及1996年的《联邦财务治理改进法案》;(2)信息技术方面的改革立法有1985年的文秘工作削减法案、1996年信息技术治理改革法案、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案的1996年修正案;(3)财政控制的改革立法有:1990年的《联邦信贷改革法案》、1996年的《债务征收促进法案》、1982年的《联邦治理者操遵法案》、1982年的《即时支付法案》、1978年的《总监察长法案》等。
三、美国行政立法本钱与效益评估制度的运作状况
美国行政立法的本钱与效益评估制度实际运作状况如何?这里主要结合《美国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和相关的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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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本钱与效益评估(分析)的主体
1,行政机构本身
美国国会立法乃至总统的行政命令都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本钱与效益的分析,确定是否要制定规章,并要求向总统、国会或联邦预算治理局提交本钱与效益的分析报告。“美国现在实施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共有58联邦部分或机构,其中包括14个内阁专业部、29个行政治理局、15个独立管制委员会。每年发布大约法4500个规章。按照美国行政治理预算办公宣的分类标准,58个联邦行政机构实际上实施两种监管职能,即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
2,美国联邦预算和治理局(OMB)
美国联邦预算和治理局(OMB)是很重要的规章监视机关,根据《管制计划与审查》的规定,行政治理和预算局局长可就管制行为计划向行政首长提供咨询,并可在适当情况下,要求他们做进一步思考或进行机关间的协调。国会于1981年批准在白宫的治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中,设立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负责审查行政规章。总统行政命令要求,制定规章的政府机构要求将规章草案与本钱效益分析报告一并提交给OIRA审核。
3,美国总审计署
在《2000年监管真实法》中,美国国会规定,对行政机构制定的主要规章(Major Rule)要提交美国总审计署审核,总审计署审核的时间为180天,并向国会提交报告。
4,总统
总统设立了包括治理与预算局局长在内的13位顾问,并随时进行管制政策的咨询。总统通过咨询加强政府规章制定的本钱与效益分析的监视。 5,国会
在《1 996年国会审核法》建立了国会审核主要规章的程序。该法规定,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审核后的--主要规章,要提交国会审核,国会可能通过也可能否决,国会审核的期限为60天。国会审核的实质主要是控制行政机构滥用权力制定规章和控制行政经费膨胀。
大学排名 (二)行政立法本钱与效益评估的对象
应该说,联邦政府机构所制定的规章一般都必须进行本钱与效益分析或评估,但是也有例外,根据《管制计划与审查》第三条的规定,包括:“(1)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556、557条之正式规章制定条款所颁布的规章;(2)关于美***事或外交事务的规章,但是采购规章或者涉及非防务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规章除外;(3)界定机关组织、治理或职员事务的规章;(4)被信息和治理事务办公室行政官宽免的其他种类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