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调解促进社会***的思考(4)
2016-06-29 01:02
导读:四是完善机制,规范诉讼调解程序。根据本院审判气力相对不足,无法抽调专人开展诉前调解的实际情况,在设立茶座式调解室时,着眼全程调解,确定本
四是完善机制,规范诉讼调解程序。根据本院审判气力相对不足,无法抽调专人开展诉前调解的实际情况,在设立茶座式调解室时,着眼全程调解,确定本院诉讼调解为庭前、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为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运作,认真制订调解工作规则,严格界定可调案件范围,并通过制订流程图明确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运作更具规范性和可监视性。同时,在此基础上,院党组经深进调研,进一步提出,待时机成熟,要在机关成立专门的巡回法庭,在重点村镇建立法院指导的村级调解组织,适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深进乡村进行司法便民服务,拓展诉讼调解功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五是强化队伍,提升诉讼调解能力。把诉讼调解作为开展业务理论
培训与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抓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的同时,注重对调解知识、技能的相互交流学习、经验总结,努力进步法官整体
法学理论素养和诉讼调解能力与水平。此外,充分发挥具有丰富调解经验法官的传帮带作用,缩短年轻法官积累调解经验的过程,加快后备气力的培养。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考核,制定出台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努力形成激励机制,促进调解工作的深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