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调解促进社会***的思考
2016-06-2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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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变,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建设的保障气力,如何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已成为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重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实务工作者,也一度关注,现结合基层实际粗谈浅论,以尽法律人之职。
一.司法调解再度受到社会关注的社会背景及现实要求
(一)司法调解再度受到社会关注的社会背景。我国的司法调解在历经“马锡五式”、“调解为主”、“着重调解”三个阶段的发展后,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后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地位一度被削弱,判决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中占居主导地位。但在特定民族历史文化与特殊的国情背景下,片面追崇西方法治主义,寻求单独依靠法治气力来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道路终没行通。并由此引发大量不安定因素。从国家信访局统计数据看,涉法信访案正在逐年攀升,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处理急剧膨胀的社会矛盾,成为我国政治、法治建设必须研究的重大社会课题。基于此,在相关条件逐步成熟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决定,为司法审判工作指明了政治方向。贯彻中心精神,最高法院随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从多个层面对司法审判服务社会***进行了规范性要求。特别是肖扬院长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进一步就“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全面解读,从而为运用司法调解促进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基础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司法调解再度受到社会关注的现实要求。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方式或手段,在促进社会***进步上具有其独特的上风,其所追求的终纵目标与司法判决所体现出的法律强制力互为补充。从理论的层面看,司法判决更侧重于对违法抑或犯罪的惩罚,而司法调解则更注重于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同一,是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私权力行使,如何寻求两种权力行使中的价值平衡已成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题目。但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基于对法律价值的侧重,抑或法律人本身的职业素养所限,总习惯于不往寻求价值平衡而“依法判决”,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保卫了司法的权威性,也减轻了自己对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进行决断的“两难”之累,但由此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这一矛盾在司法审判领域集中体现为“民转刑”案件日渐增多、“执行难”形势严重、司法资源被潜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尚不成形,而社会保险体系和诚信体系又极不健全确当前国情下,此类题目犹为突出,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基于现实的要求,司法调解便再度受到司法审判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二.司法调解与社会***的辨证关系
(一)***社会的基本内涵。***同道已经对***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法治、公平正义、老实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相处的社会。”这既是***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从内涵来讲,***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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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调解的本质特征。司法调解从法律层面理解,是指以司法审判权的参与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其本质是在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尽管仅在民诉法中作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相关规定,但从法理的角度理解,司法调解的范畴应更为宽广,内容应更为丰富,包括民事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都隶属于司法调解范畴,这既是司法调解的本质体现,更是***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