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4)
2016-07-01 01:03
导读:(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夸大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夸大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上风,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轻易出现部分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进步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轻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以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题目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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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监视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分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视尤为重要。“假如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视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假如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视,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视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视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视、行政机关的监视、***监视、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视、人民群众监视、司法监视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视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
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视与***监视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游记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视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视主要以***监视的形式出现,但我国***监视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视主要是司法监视职有机关即人民***的监视,在环境监视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缺。
人民群众的监视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很多题目,人民群众的监视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纵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遵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遵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题目。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与自由深进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进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