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继续制度及其对当代继续制度的影响
2016-07-0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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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继续制度历经
罗马法的继续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由身份继续演变为财产继续
“继续”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 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续人在上取得被继续人的地位,即继续被继续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续,已经过身份继续演变成为财产继续了。当然,即使在这时,继续被继续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续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续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续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续为限定继续
罗马的继续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续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续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续人要总括地继续被继续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续人仍然要全部继续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续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续制度相联系。随着身份继续逐步演变为财产继续,概括继续制度便失往了它的条件和根据,而显得对继续人过份苛刻。为了保护继续人的利益,适应继续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续制度,赋予继续人对被继续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限定继续制度确立,并为后代各国继续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续(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续(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续为主,法定继续为辅。两种继续的关系可具体回纳如下:
第一,法定继续不得和遗嘱继续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续。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续处理其另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续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续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续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续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续其一部分遗产的继续人继续。至于被继续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续的方式处理,则为法律所许可,由于遗赠和遗嘱继续是不相同的,在长时期内,罗马的继续是继续被继续人的人格,而遗赠则仅仅是涉及特定的财产,同继续被继续人的人格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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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遗嘱继续优先于法定继续。就是说,只要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正当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续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尽继续时,才可按法定继续办理。故法定继续一词的拉丁文原意即是“无遗嘱继续”。
第三,法定继续最初是由宗亲来继续,到后来,法定继续由宗亲继续演变为以血亲继续为主的继续。到了优帝一世时更明定法定继续也以血亲为基础。这样,法定继续和遗嘱继续的基础就一致起来了。不过遗嘱继续是被继续人明白表示把自己的财产交由他选定的人继续,而法定继续则是按照一般被继续人的意思来规定继续人的范围。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定继续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的默示的遗嘱继续。
四、两种法定继续长期并存,但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续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法定继续制度,一种是***官法的法定继续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续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即不得继续。***官法的法定继续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续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续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续的基础,宗亲继续制度从此废止。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续人分当然继续人(heres suus)、必然继续人(heres necessarii)和任意继续人(heres voluntarius)
当然继续人是指直接在家长权下而在家长死亡后便成为自权人的家属,他们由于古代继续家祀和家产公有的关系,即理所当然地继续家长的遗产,所以也称当然和必然继续人(heres suus et necessarius);必然继续人是指奴隶被家主解放,同时被立为继续人的,他们和当然继续人一样,不得拒尽继续,因而在家主死亡时也直接取得遗产;任意继续人亦称外来继续人(heres extraneus),是指那些在被继续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续人,他们有接受或拒尽继续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