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初探(2)
2016-07-04 01:04
导读:1、依法从严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为确保其良好运行,在该项工作中必须遵循依法从严原则。首先,要切实做好检察官的思想工
1、依法从严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为确保其良好运行,在该项工作中必须遵循依法从严原则。首先,要切实做好检察官的思想工作,进步检察官的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使广大检察官充分熟悉职务回避的重要性,增强检察官执行职务回避决定的自觉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决定者应进行严厉的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于利用职权和业务关系指示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施加影响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从实际出发原则。检察官职务回避,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既会涉及检察官的亲身利益,又会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进行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照顾检察官的实际困难,又要考虑维持***工作的稳定性,还要兼顾各地具体情况,基于此,笔者以为,对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家属有特殊困难的,可考虑用更换其工作岗位的办法达到职务回避的目的,对因检察官职务回避可能给***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者,可以暂缓回避,待条件成熟以后再行回避,对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检察官的职务回避,可以适当采取灵活的方法。
3、人尽其才原则。人才的培养,是一项
系统工程,一个合格检察官的造就非朝夕之功。因此,在检察官职务回避工作中,应留意做到人尽其才,学有所用,既要反对‘大才小用’,又要避免‘小才大用’。笔者以为,变动检察官的工作环境,原则上应在检察系统进行,对在检察系统内变动确有困难者,可考虑在司法系统内进行,变动前的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待遇原则上应与变动前相同或类似,原则上不得低于变动前的职务级别、待遇,从而既做到‘人尽其才’,又避免挫伤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有必要对回避事由存续期间,检察官的提升,工资待遇的进步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确因支属因素而产生的非正当的提升、工资待遇的进步等事项,应公布其无效,对正当的提升、工资待遇的进步等事项应予以维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范围及
1、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支属的范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支属回避的范围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范围较窄的国家,如奥地利,只要求有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支属回避,第二种类型是范围中等的国家,如前苏联,阿根廷等国,规定回避的支属一般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少数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少数姻亲(如配偶的父母和兄、姐妹),第三种类型是范围很宽的国家,如瑞士、前匈牙利等国,前匈牙利列进回避范围的支属有,配偶、直系血亲、义父母、义子女,兄弟姐妹、生活伴侣、未婚夫妻、配偶的直系支属和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我国事一个支属观念较重的国家,因此,我国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支属的范围应是比较宽的,《检察官法》的规定已体现出了这一点。其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支属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近姻亲关系的范围,《检察官法》未作界定。根据检察官职务回避的立法精神及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此处所指的近姻亲关系,其范围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2、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回避职务的范围,世界各国情况也不相同,大致有以下情形,(1)支属双方担任的职务不得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如前苏联、前匈牙利;(2)支属不得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如前波兰,奥地利;(3)一方不得任对另一方有监视关系的职务,如前苏联、奥地利,(4)不得同在联邦委员会任职,如瑞士。
确立检察官职务回避中回避职务的范围,应恪守力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本人的职务、职位影响和涉及到多大的范围,其支属的任职就应避开这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