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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标准价值略探---种实效的眼光(2)

2016-07-07 01:01
导读:最后,促进了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这一方面典型地表现在概率论的引进上。固然概率论是我国学者对国外证实标准研究成果的一个引进,但客观真实论者


  最后,促进了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这一方面典型地表现在概率论的引进上。固然概率论是我国学者对国外证实标准研究成果的一个引进,但客观真实论者也认可把概率论引进证实标准题目的研究有一定的公道成分。“在证实活动中可以使用概率这一概念,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对证实活动的评估上,任何行为与行为目标之间是有间隔的,不可达到百分之百的实现,这为概率的运用提供了空间。”但是,“证实标准是对具体案件的证实程度上的要求,这个要求是没有概率可言的,必须***大白,这样才能阻止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不能留有余地”。[7]不问可知,此种摈除陈见积极吸收新理论的作法昭示着我国学者们在研究视野上的进一步开放,在方***上的进一步更新,是一种非常可喜的学术研究态度。已而,尽管如此,不足之处仍大量存在,比如,后法学观并没有被运用于此种法哲学题目分析;研究方法相对传统、单调;偏执于某些法哲学观点或“一刀切”等。

  二、证实标准的法律价值

  “证实标准(证实标准的另一种称谓——笔者注)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题目)”,[8]并且“证实标准如同证实活动必须跨越的高栏,证实的结果状态只有超过证实标准的要求,所主张的事实上才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条件,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9]缺失证实标准的法律将是一棵无花果的果树,不具备基本的诉讼期待可能性——对诉讼结论的期待。然而,证实标准作为诉讼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究竟在法律之中有何价值?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正义——证实标准的终极追求

  尽管正义如博登海默所言有着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aProteanface),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就法律而言,它只能通过对事实的规范才能引出正义的结论。而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证实标准才应运而生。可见,证实标准本质上就是向着正义而生的,正义是其终极追求。依据通常对正义作实体与程序(形式)的双重划分,证实标准题目也就有必要在这两个领域内展开讨论。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保障实体正义——证实标准的实体价值。证实标准作为一个纯粹的程序法概念,从来没有,也不应停滞在其本来的意义上。“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条件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10]证实标准本来就是按照程序自身和保障实体正义的需要而设置和运作的。就象当石膏与豆浆混在一起时,石膏就自然转化为豆腐的一部分一样。证实标准作为诉讼机制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彰显的同时,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正义的一部分。相反,假如证实标准缺失或保障不能,不仅将导致程序整体价值的崩溃,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无法避免地将成为覆巢之卵,遭受灭顶之灾。由于,承载正义的正当程序假如并没有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则由此产生的结果必将缺乏正义的实质与外观,终极也会因此而丧失自身的价值。

  2.实现程序正义——证实标准的程序价值。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正如砍下来的手不是手一样”,作为程序子系的证实标准是无独立价值的,它惟有与其它程序子系有机、有序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在整体上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价值。当然,这并不能因此而成为一个否定证实标准个别价值的理由。证实标准作为“形式理性”(程序的法哲学称谓)的一部分内容,它的存在并不依靠于实体的存在,在诉讼中不仅体现着对实体内容的客观规制作用,而且担负着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正义实现的功能。

  (二)保障诉讼效率的价值

  公正与效率是任何理性的司法所追求的两个独立性的价值目标。证实标准作为一条证实活动的准绳,惟有跨过这一标准,诉讼请求才有得到被说服者——法官支持的可能。相反,假如当事人的证实活动达不到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法官也会在同样的情形下结案(当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只能由该证实人承担)。但是不管结论如何,作为一条“标准线”,证实标准在显现它客观标准的功用时,总是被用作截断对诉讼请求喋喋不休的源与流,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运作完毕,争取正义在它应当到来的时候到来。具体说来它在以下几个方面起着进步诉讼效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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