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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标准价值略探---种实效的眼光(3)

2016-07-07 01:01
导读:其一,在一方当事人已经非常充分地证实了,即达到甚至超过了相应的证实标准,某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无力证实时,诉讼证实活动应当结束,进进判


  其一,在一方当事人已经非常充分地证实了,即达到甚至超过了相应的证实标准,某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无力证实时,诉讼证实活动应当结束,进进判决酝酿阶段。这样,可以避免在同一案件事实上另一方当事人作无用的反复唠叨。

  其二,当案件事实在双当事人的大量证实活动中仍无结论时,法官应当按照证实标准进行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盖然性规则进行裁判。不管怎样,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诉讼不会长期拖延下往,由于法官依据证实标准就可以得出答案。

  其三,可以防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事实未查清为由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诉或申请重审。在我国,由于证实标准的内在缺陷,申诉与重审题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证实标准的设置可以预先告知案件当事人:与判决事实无关的案件是无须查清的,而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盖然性的,错误是对维护诉讼效率——诉讼的生命来说是不可避免的。这样不仅可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而且可以防止同一案件反复“卷土重来”,终极进步诉讼效率。

  (三)工具性价值

  证实标准不管在何种意义上被,它都不是诉讼活动的终极目的。作为衡量证实高度的一个标尺,它总是按要求被设计成各种不同的规格。就有如不同的尺子是为丈量不同的物体而产生一样。当然,与尺子不同的是,证实标准往往在诉讼中表现为“线”的概念。由于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实唯有被裁判者以为已经超过了相应的“标准线”,该当事人所期待的积极裁决结果才有可能产生。然而,即使诉讼证实已超过了相应的“标准线”,诉讼活动也还得继续依程序进行下往,直到结论的正式诞生。这说明,诉讼证实标准只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法律工具而已。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标志着证据制度的确立

  在人类上存在三种证据制度,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区分此三种证据制度的最根本标志就是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在神示证据制度,案件事实不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发现的,而是通过“请神告知”的方式由神来告知的,人完全被排斥在诉讼证实之外。在法定证据时代,证据的形式及证实力被死板的规定在法律之中,诉讼当事人的唯一证实活动就是往寻找最有证实力的证据,尤其是口供。很明显,在此种证据制度中,人脱离了自己的最根本特性——创造性,从而也不是一种科学的证据制度。1791年法国率先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依靠人来发现案件事实、证实案件事实、判定案件事实。在自由心证中,“内心确信”就是一种确定诉讼证实高度的,即自由心证证实标准。这种证实标准的最大特征就是把案件事实的认知完全交给了人类的良心与理智来把握,标志着人终于成为了人类纷争的真正裁判者,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标志着现代证据制度的确立。

  三、证实标准的时代价值

  “法律是时代精神(Zeitgeist)的表述。”[11]证实标准题目以及围绕其进行的讨论基本上反映了这个时代的精神面貌。从到历史,从远古到当今,从法律到,从人性到文化传统,几乎无不包括在其内。完全可以说,证实标准题目已经成为一个学者们探究各种题目的了看台。在这一视野中的世界不断地迸射出无数闪烁着聪明光芒的思想火花;人们不仅看到了本日学术的百花齐放,百家争叫,而且窥视到了本日中华的自由、***与同等日趋发达。故而,证实标准题目的提出与争论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是人类在寻求自身福址的过程中留下的一串艰苦跋涉的脚印。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面对同一事物,不同的角度产生不同的结论。正如英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家边沁所言:“一种制度假如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12]从证实标准题目本身来看,对我国传统证实标准提出质疑,这一提问本身就是一个挑战,一种进步。不管学术界对挑战者——法律真实说如何评价,也不管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谁是谁非,但这究竟是一个角度,一股勇气,一种眼光。从更为激进的角度来说,在我国这样一个间隔法治社会还有较大差距的国家里,这种敢于挑战传统,敢于置疑权威的人物和作法是太少了一点,还应当多一点,更深邃一点,更开放一点。由于,反思对于人类来讲是一种美德,对于社会进步来讲是一种动力。“大凡健全的法律理性都能保有这一反思能力,必秉有‘时代性’,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理性必秉有‘时代的观点’,而优秀的法律从业者,其中主要是法律思想家们,乃是时代的文化命运的法律喉舌。”[13]也许证实标准题目论争的实际意义并不在于我们的法律机制因此而有了多大的改善,而在于我们的法律从业者甚至更多的人们因此而获得了开阔的胸怀,深邃的眼光与崇高的职业道德,为学术活动乃至其他文明活动的开展创造出一种更为祥和的氛围,为社会题目(包括法律自身题目)的解决开通一条更为理性与光明的通道。由于题目总带有时代的特征,总会随时代的变迁而不由自主地产生。题目是无穷尽的,关键的是解决题目的途径和大门是否一如既往地向众人敞开,向有思想、有能力的人们敞开。就此而言,题目并不是题目,途径才是解决题目的金钥匙。这就是证实标准题目带给人们时代价值的第一种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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