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观念和中华法制(2)
2016-07-18 01:00
导读:更深一步讲,侠"之出现,是作为对于社会中普遍不公正的一种补偿和对抗物。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每当社会在财产上、政治上、法律上出现严重广泛的不
更深一步讲,侠"之出现,是作为对于社会中普遍不公正的一种补偿和对抗物。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每当社会在财产上、政治上、法律上出现严重广泛的不公正,而且这种不公正,又不能以正常法律、伦理或其他制度化的方式得到调整和纠正时,人民就梦想于"侠"并且呼唤"侠"。的确,侠在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方面,影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正义的化身。在年龄战国时期,荆轲由于受到太子丹的知遇之恩,答应为了太子而刺杀秦王,即使是在知道明知把握不大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这样的抉择,壮士一往不复返!同样的战国时期的侯赢,是为了报答魏国公子的恩义,在帮助其完成出谋划策的任务后,自刎身亡,这正是后来魏征在诗中所说的“侯赢重一言”。在《水浒传》中,梁山好汉的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重视义气的,言出必行,并且,这些所谓的草寇,是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正义,是为了救民于水火的。
侠被答应以触犯和蔑视时代法律政治的形式--实际往往是以私相报复、自了恩怨的方式,往平衡或重建建立在人类知己之上的社会公正。此即所谓"替天行道"。就这一意义上观之,一方面,固然"侠"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痼疾,由于他们是无视法律者。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否定之否定,是以毒攻毒者。在一个法制已紊乱,特别是当人民对贪赃枉法的整个官僚体系缺乏信任,同时又找不到更好的抗争手段时,侠,就成为他们所寄予希看的一种正义气力。所以侠的出现和横行,在中国历史上,往往是大规模人民反抗和起义的前声和预警信号。我们在中国历史上可以不止一次地看到这样一个三部曲,起初出现个别的***分子--侠,继之组成一个以侠为核心的秘密社会--会党,终极组织和发展为大规模的人民反抗运动,直到推翻一个皇朝。这是二个三段式:侠(个别)--会党(特殊)--起义(普遍)。因此,侠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是进步的,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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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呼唤信用,呼唤正义,侠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了正义,代表了信用。而这些,是否与法制,甚至与法有必然的关系呢?可以说,自国家产生以来,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有自己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的思维模式,甚至是影响民众的法的理念。所说的法制,一般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从阶级斗争的理论讲,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从社会的角度讲,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可以说,任何一个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都分配和维护社会以为是正确的价值的分派,并且提供解决争真个机制和场所,消除或者化解矛盾,而且还有社会控制的作用,实施正确的行为规则。正义,是法历来追求的最高目标,正义是法的必然原则,正义对于法的进化,法律地位的进步,内部结构的完善进步法的实效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既然侠观念和正义有内在的一致性,那么侠观念和法在目的价值上应该存在一致性。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礼法结合的,道德和法律是不分的。这种法的特殊性,使在西方的民事法律中的信用,在中国的儒家法律中渗透很深。在西方,普遍以为契约自由,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原则,在中国,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必须体现信用。信固然是文化道德范畴,但是信却和法律不仅不排斥,而且是良法必须具备的要素。中国在汉代的时候,开始出现正统的封建思想,这种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根据和内容的,而儒家的学说,无论是孔子时代的儒家,还是董仲舒时代的儒家,都是重视道德作用的,三纲五常是封建法制的核心和理论基础,而信是五常之一,信者,诚也,专不一移也。《荀子》中说:庆赏罚必以信,而商鞅将信列为与法和权并列的治国的三大宝贝:“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所以,从应然的角度讲,法与侠义观念是有内在的一致性的,正是法的信用和正义与侠的正义和信用相暗合。从实然的角度讲,侠的正义和信用是在法的作用没有实施或者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而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