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实行行为定性研究(3)
2016-07-24 01:08
导读: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 就可以片面参与的方式实施其中的部分行为。例如,丙得知甲要抢
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 就可以片面参与的方式实施其中的部分行为。例如,丙得知甲要抢劫乙,遂在甲不知情的情 况下,事前用麻醉的方法致乙昏迷,甲赶到乙家见乙昏迷,就将其意欲的财物盗走。本案中 的行为人甲构成盗窃罪是毫无疑问的。题目在于如何认定片面实行犯丙的行为性质。实在, 就危害性而言,抢劫罪中片面实行犯的行为很显然已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假如 视片面实行犯为单独犯,而片面实行犯的行为又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为,因此单独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实际案情不相符合。然而,根据目前的 共同犯罪理论,又很难认定片面实行犯与不知情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由于片面实行犯出于 抢劫的故意,而不知情一方的主观方面已由抢劫的故意转化成盗窃的故意,二者故意的内容 不一致。若以为片面实行犯从属于不知情的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并据此认定片面实行犯构成盗 窃罪,又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原理相违反。换个角度而言 ,片面实行犯的行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假设片面实行犯构成抢劫罪,但在让片面 实行犯负刑事责任时,又不能不考虑属于抢劫罪的何种停止形态。片面实行犯不能构成抢劫 罪的既遂,由于片面实行犯的行为未齐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片面实行犯不能构成抢劫罪的 未遂,由于不知情一方盗窃财物并不违反片面实行犯的意志,不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片面实行犯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的中止,由于片面实行犯之所以仅实施了抢劫罪的一部分 实行行为即手段行为便停止下来,在于他还期待着不知情的一方实施另一部分实行行为即劫 取财物的行为,而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片面实行犯的行为更不属于犯罪预备形态,由于片 面实行犯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跨越了犯罪的预备阶段。可见,无论是根据共 同犯罪理论还是根据单独犯罪的理论,都不能正确解决抢劫罪中片面实行犯的刑事责任题目 。假如引进片面共犯理论,题目就迎刃而解。片面实行犯与不知情一方之间具有单向意思联 络,即片面实行犯明知不知情一方欲实施抢劫犯罪,为便于不知情一方完成犯罪而事先对被 害人实施手段行为,片面实行犯的手段行为貌似帮助,实为实行,属于具有帮助性质的实行 行为,因此应构成抢劫罪片面共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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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论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理论固然相对完善健全,但并非完美无缺,片面 共犯就是共同犯罪制度的一个重大理论缺失。片面实行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我国 多数刑法学者立足于实定法的文字内容和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关于共同犯罪的刑法规范 为依托,否定片面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题目,片面实行行为的存 在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假如否认片面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就与解决复数犯罪人的复杂刑事责任题目这一共同犯罪制度的宗旨相违反。根据传统的刑 法观念,片面实行行为确实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理论不应停留在实为的层次注释刑法 规定的含义,而应进步到当为的层次论证刑法规定的公道性。假如刑法理论仅局限于从制定 的刑法出发,只能阻碍刑法理论的发展,更主要的是,像这种片面实行行为在刑法作出修订 之前,就得不到解决了。当我们在论证刑法规定的公道性时,就应当对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 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得出结论,而不应把一国的刑法规定当做结论。前者是科学,后者是 迷信[4]。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对共同犯罪的研究当然应该解释现行的 法条, 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奠定基础,但更应深进到社会历史条件中往,正确熟悉共同 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与司法对策。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 学,刑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为司法实践服务并与之密切结合。无论是探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 的题目,在指导思想上都应自觉融进社会变革的大潮中,树立为时代发展服务的思想,以社 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刑法学者应善于洞察社会现象,关注社会矛盾,研究 成果满足深层次的社会需求,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这样的刑法理论才能成为司法实践的 先导,而不是司法实践的附庸。刑法理论之根深植于社会,理论研究应与各种社会现象密切 相关。着眼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用更为务实、更为广泛的视野,我们可以对共同犯罪中 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出新的解释,并以此证实片面共犯理论的公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