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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

2016-07-24 01:0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提要】伴随着政府治
【提要】伴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和公共行政的到来,以国家行政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行政法学,面临着范式转型的深刻变化:行政的理念由单一的国家行政转变为包括国家行政和行政的公共行政;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由国家行政扩大至公共行政;行政法范式由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摘要】Accompanied with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coming of public administrative era,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regulating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has faced with deep chang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researchpatterns. concept of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transferred from single state administration to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at includes state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The regulationg o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 has extended from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to public administration.Theadministrative law pattern should change its central tasksfrom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public rights.【关 键 词】行政法范式/国家行政/公共行政Administrative Law Pattern/State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正 文 】
一、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范式
“学术的乃是现象的概念化与概念的规范化、思维模式的培育与变革、论的探索与创新的历史。”[1](P226)将现象概念化并形成包含特定价值和方法在内的框架,通过比较不同理论框架解决面临的效果,来获得、验证“进步的”“的”的理论,进而指导我们解决实际题目的实践,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2](P46-48)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题目的法。[3]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研究的方法,有关什么是成题目的想法,何者应该包括在研究领域里,何者应该排除在外的标准”,[4]这些科学史学者称之为范式的题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时期“行政”的观念和题目所决定的。因此,要研究行政法基本范式,应该从行政观念开始。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居于行政法学理论核心地位的行政观念,起源于20世纪初叶行政国的兴起和发展。20世纪初叶始,公共事务的急剧增多,“市场失灵”对政府放任政策的否定,导致人们尝试通过扩大政府治理公共事物的范畴,赋予其足够权力的方法,以解决所面临的市场失灵困难。这种强化国家治理公共事务的必然性,主张国家在治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有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的必要性,力图用扩大国家职能的方法扭转和社会危机,进步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
我国现行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就基本上是从国家行政这一背景出发的,集中体现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的功能两个方面:
(一)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主体和行为
固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国行政法学者基本上都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从主体和行为两个角度把握:从主体角度来看,学者们以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权专属于国家,国家是治理公共事物的唯一主体。例如有的学者在解释行政的含义时,以为“只有国家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行 政是国家的”。[5](P30)更有学者为了夸大国家对公共事务治理的独占性,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道:“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消亡。”[6](P4)从行政的行为角度来看,学者们以为行政活动的本质是国家运用行政权所进行的治理活动,“行政就是治理”,[6](P4)夸大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并将运用强制性权力当作行政行为的本质。
不丢脸出,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概念的上述解释,正是基于对国家行政观念的认同,即,由于“市场失灵”,所以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应由国家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直接承担起行政的任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主张国家为进步行政效率,有运用强制性权力的必要。随着行政国实践的成功,上面的观念演化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专属于国家,行政行为本质即强制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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