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5)
2016-07-24 01:07
导读:国家行政观念向公共行政观念的转变,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获得若干现成的教条或答案,而是确立了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以题目为定
国家行政观念向公共行政观念的转变,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获得若干现成的教条或答案,而是确立了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以题目为定向的态度。由于,截至为止,公共行政仍被学者们称之为学科探索过程中的一个主题,在此领域内没有居支配地位的单一模式。它更多的呈现为,以改进国家行政观念而进行的,对公共事务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变革而展开的具体制度探索。它比较明朗的一面是其批判性的一面,即变革国家行政观念。它比较不明朗的一面,则是其建设性的一面。总之,固然公共行政改革尝试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予以改革创新,但它并不是一套已经定型了的完整制度设计。所以,要真正实现行政法范式的转变,还有很多题目需要研究解决,如多元化行政主体的规范。国家行政向***行政转型,行政主体多元化,必然伴随政府职能重组和各种组织参与公共事务,这就需要对主体资格、事务划分等作出界定。又如,非权力性行政和研究。由于在国家行政观念下,权力行政占尽对地位,非权力性行政行为该如何调整研究目前只是刚刚起步,对哪些领域应禁止政府运用强制性权力,哪些公共事务适合交由市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都须研究才能明确。再如,行政法律关系多样化的题目。除了原有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命令——服从关系之外,新出现的多种行政法律关系[15],从现象到本质特征,都 有待于我们在研究中深化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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