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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2)

2016-07-24 01:07
导读:(二)行政法的功能(即要解决的题目):进步国家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从主体和行为两方面强化国家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国家行政观念需要解

(二)行政法的功能(即要解决的题目):进步国家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从主体和行为两方面强化国家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国家行政观念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题目:如何保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时的效率?如何避免行政机关运用其被赋予的强大权力侵犯相对较弱一方公民的正当利益?假如制度设计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两个题目,则国家直接治理公共事务的必要性、国家运用强制权力治理公共事务的公道性都将大打折扣。于是,这两个题目便成为行政法在行政国背景下需要解决的主要题目。
我们对行政关系特点的熟悉,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现代行政法各流派的特征等这些行政法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题目,无不深深地打上了国家行政的特点和其面临题目的烙印。例如,对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别的认知,学者们从两个关节点上把握,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二是双方地位不对等,在行政治理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7](P22-23)这两个特点恰与国家行政的主体和行为的特点相对应。又如,学者们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行为的研究,一般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展开,而这三种行为的内在线索则是国家所享有的以命令和强制行为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方法,国家行政的观念是这三种行为的主线(注:我国现在通行的行政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是以此结构为基础而展开对行政行为的研究的。)。再如,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控权论、治理论、平衡论,其对行政的本质和待解决题目的认知,固然侧重点和价值取向不同,也都是在国家行政的框架内,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题目方案。无论是注重行政效率,还是强制控制行政权,或是兼顾二者,它们的理论预设和体系的展开,都是根据国家行政的要素的题目,带着国家行政这幅眼镜,在侧重保障国家的行政权与控制国家行政权的不同重心上往认知、解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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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时代的精神,它是一定时代精神的反映。20世纪初叶,公共事务的增加,市场失灵的,强化了国家行政的观念,强化了行政主体唯一性和行政权优越性的观念。这种强化,符合行政国时期公共事务增多对国家职能扩张的需要,因而,以国家行政为基石的行政法范式,也具有时代的公道性。但是,我们不应该将一定时期的实然现象,当成所有时期的应然现象。对把国家行政观念下的行政特点和行政法观念当成一种无可置疑的所有时代“应然”现象的本质主义态度,我们应该抱有足够的警惕,由于,我们不能够用观念剪裁现实,恰恰相反,是现实决定了我们的观念。
二、公共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型
(一)公共行政的兴起
自20世纪60年代起,“政府失灵”使人们开始怀疑行政国家控制全部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人们开始反思负担过重和过分官僚化的政府是否有能力负担指派给它的繁重的工作任务”。[8]在治理公共事务的主体和方式方面,国家行政思想所蕴含的关于行政的两个基本观点,即国家作为治理公共事务的主体的唯一性和夸大行政权力性行为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本质手段,都在被逐渐突破。一场以部分行政权力社会化和放松管制为主要特征的公共行政改革,正以方兴未艾之势席卷全球。具体表现为:
1.第三种组织的出现。所谓第三种组织,即由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们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它们的活动范围介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域和以个人自由为标志的私域之间,被称之为第三域的范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英美国家,第三种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日渐突出,成为实现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气力。[8]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非权力性行政方式的广泛使用。实践中,以淡化行政治理权力和强制色彩为重要特征的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越来越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流方式。它们在进步行政效率,增进行政***,保证行政目标实现过程中的公平、同等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已经被人们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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