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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下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讨论

2016-07-23 01:0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环境下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讨论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论文关 键 词] ***社
[论文关 键 词] ***社会;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  [论文内容摘要]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伟大构想的提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决策的实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法律制度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眼前。本文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题目进手,试图对我国如何建立健全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做一些探索性思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基本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政策而非法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还没有起步,国家有必要尽快将该项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使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题目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2007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起来,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无关于农村低保制度的立法。目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依据主要是民政部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以及《中共中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这些文件的精神主要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外,党的“十六大”也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这些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明显呈现出“东高西低”的态势,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明显滞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因此,低保制度的建立还是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由于保障对象标准过低,范围过于狭窄,很多贫困人口还未被纳进,生活较为艰难。可喜的是,2006年12月,中心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7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迈开了构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一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进步保障水平。”这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进了全面推进的阶段。这是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以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加强“三农”工作、构建***新农村的又一重大举措。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题目。(1)低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低保的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2007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始终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保障基本法,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也是单项法规和部分规章,功能单一,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也只是“通知”的形式,严格的讲不是法规,更不是法律,权威性不够,指导性不强,很难适应新时期农村低保工作的发展要求。(2)保障范围窄,保障标准低。我国已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地方,尤其是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确定的低保对象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抚养人的孤老残幼,以及因少劳力、低收进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换句话说,低保主要保障对象实际上就是农村尽对贫困人口,并没有覆盖到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而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相对贫困人口。同时农村低保标准也普遍较低,基本上是保证有饭吃、有衣穿,有柴烧的低水平生存条件。农村贫困人口的低级医疗、教育等题目还没有被纳进低保的范畴予以考虑①。(3)资金来源渠道少,低保资金匮乏。资金题目是困扰我国农村开展低保工作的核心题目,也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重要且最难解决的题目。《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进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进。《通知》没有明确中心对低保资金的财政投进,而是将低保资金的筹集重任放在市、县(市)、乡(镇)一级。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无力为低保提供资金。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很难保证为所有低保户提供救济,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无力承担低保用度,低保工作处于停顿状态。(4)低保线测算缺乏同一性和科学性。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比较明显,所以不同地区的具体的低保标准会有较大的差异。相应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就没有全国同一的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线)测算指标准。1996年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中的规定:“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来研究和调整,并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分公布实施。”这里只给出了一个确定农村贫困线的原则和几个参照指标,并没有提供一套全国通用的测算方法体系,从而导致在全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各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和方法,混乱不一,极不利于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二、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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