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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下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讨论(2)

2016-07-23 01:02
导读:1.正确界定低保对象,做到有的放矢。从理论上说,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都有权享受低保,即农村低保对象应包括人均年收进低于地区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1.正确界定低保对象,做到有的放矢。从理论上说,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都有权享受低保,即农村低保对象应包括人均年收进低于地区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所有农村人口。界定农村低保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要全面调查、了解、把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进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在此基础上结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分类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
  从实践来看,农村低保的对象应包括:一是不在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弱病残幼,这部分主要是传统的“五保”对象。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因残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群。三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但由于生存环境恶劣、缺乏生活出路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人群。其中,前两类是最弱势群体,应是重点救助对象,最后一类因还具有劳动能力,对他们的帮扶救济应结合扶贫开发共同进行,或实行移民,或出外打工,重点要变输血为自我造血,以长远地解决他们的生活题目。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用度。(2)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进。(3)地方政府财政水平的高低等。可采用的测算方法也很多,国际通用的方法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尽对标准测算法,主要包括恩格尔系数法和基本需求法。第二大类是相对标准测算法,主要包括国际贫困标准法和生活形态法。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恩格尔系数法②。恩格尔系数法是将家庭用于食品消费的尽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从而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根据联合国的测算,恩格尔系数在30%以下为最富裕,在40%~50%为小康水平,在50%~60%为委曲度日,在60%以上则为尽对贫困。因此各地区可以鉴戒该测算方法,首先计算出本地农村居民的人均食品消费支出,再将该数值除以最低收进水平的恩格尔系数,就能得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值。而家庭月享受低保金=(当地年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基于物价因素不断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实在际保障水平不下降,笔者以为应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具体做法是:首先,科学设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系数即农村贫困线与农民人均纯收进的比值。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得出结果是,该比值以25%左右为宜,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相应减小比值,而经济落后地区则可适当调高这一比值。其次,每年底,各地在统计出本地区农民当年人均纯收进之后,就可将农民人均纯收进乘以本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值,其结果即是下一年本地区较为公道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治理本钱,耗费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3.公道筹集低保资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1)国家财政投进是低保资金的基本来源和可靠保证。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需要是国家的首要职责,所以在构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题目上,对于资金筹集,政府责无旁贷。笔者建议,低保资金主要应由中心、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心和省财政分别负担30%,设区市和县(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20%。乡镇和村一级原则上不负担农村低保资金,部分乡镇集体经济或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考虑由乡镇财政负担一定的比例,但不宜超过10%。在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全国百强县等,中心、省和市三级财政可以少分担农村低保资金;而在县域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如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其他三级财政则要适当多负担一些。确定后的各级财政分担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各级政府依法遵照执,果断杜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对于政府的渎职行为应及时查处,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工作的依法开展。(2)社会捐助是低保资金的必要补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大的社会工程,在目前国家财力还不太强大,公民的整体收进水平不太高的情况下,还必须广开筹资渠道,充分调动民间各方面的积极性,经常性地通过各级、各类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助活动,如发行彩票、进行义演、义卖活动等来筹集资金,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补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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