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刑事证实标准的理解与启示
2016-07-23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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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普通法国家的刑事诉讼证实标准表述是“毫无公道怀疑”(也有的表述为“确信”),香港刑事诉讼在各类犯罪罪名、犯罪情节的证实要求上也是如此。这种刑事诉讼证实标准反映了人们熟悉客观存在的主观性,夸大了主观熟悉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之间的差距,具有一定的公道性,但也有不足,它否认了认知结果的客观性。相反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实要求则片面夸大客观真实,忽视了熟悉的主观性,也是不正确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实要求可以鉴戒普通法的一些公道做法,建立较为的刑事诉讼证实标准。即使人民法院在现行的证实制度下,也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改善措施。
普通法中,刑事诉讼证实设定了比较高的标准,其要求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由于刑事判决的错误会导致比民事判决错误更为严重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让无辜的人失往自由甚至生命。为此,比较严格的刑事诉讼证实标准旨在侧重保护无辜者,从而反映了这样至关重要的价值取向:刑事审判必须防止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即使有可能让有罪的人逃出法网也在所不惜。至于刑事诉讼证实标准在刑事证据规则具体运用过程中的意义,可以说,它是所有证据规则的基本内核,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应该排除,证据具有什么样的证实力,直至可不可以定罪,都是以证实标准为标准,以证实标准来衡量判决的正确与否。所以,了解普通法的刑事证据制度,要先从证实标准开始。
一、普通法刑事诉讼证实标准的经典表述
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指导陪审团采用合适的证实标准,并说明该标准的具体要求,及要达到什么样的证实程度。假如不作出这样的指引(direction),只此一点,判决被以为存在“致命的错误”。在这些指引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刑事诉讼证实标准的表述方式:一是“毫无公道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