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4)
2016-07-24 01:07
导读:为与公共行政改革相适应,行政法对新题目的认知和规范,应该从变革国家行政观念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的弊端出发,以有效地解决题目为标准,多层次、
为与公共行政改革相适应,行政法对新题目的认知和规范,应该从变革国家行政观念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的弊端出发,以有效地解决题目为标准,多层次、多重心地展开研究。简单地说,为了解决新题目,必须有新观念。由此,本文引进了公共行政下行政法的新范式:
1.行政的基本观念,从国家行政变为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国家行政理念主张:治理公共事务的最优选择,是由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目标。公共行政理念则转变为:治理公共事务的最优选择,是多主体参与,公道的配置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事务治理范畴,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种理念的转变,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变化,即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和行政方式的变化。行政目标的变化,预示着从以国家行政观念下治理为中心的目标,扩大为治理和服务并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为行政的直接目 的。行政主体的变化,表明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不再简单地由政府全部包揽,而要以能够最优地实现公共目标为标准,确定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非营利组织、地方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只要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都应该能够通过法定渠道进进公共事务治理领域。行政方式的变化表明,“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19](P36)既然行政的目的不再仅仅是单纯的治理,而是最优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基于公然、同等、合意原则之上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将得到倡导和推广,由于这些行为方式更有利于调动相对方的积极主动参与,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正如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所言:“公共行政的中心题目被看作是提供公共利益和服务时,除了扩充和完善官僚机构外,其他的组织形式也许可以提供所有这些功能。”[13]这种思路有助于其他的组织形式参与行政,使我们对于公共事务的解决有更多的选择,可以较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与行政的基本观念转变相联系,行政法的基本题目,以政府权力为主导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主导。政府权力为主导,考虑的是政府应该怎样行政的题目,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则谁来行政和怎样行政均成为可以讨论和研究、具有多种选择的题目,行政法不再机械地以权力性行为认知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其基本题目不再仅仅是“控权”和“治理”的题目,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的基本的直接的任务。这种转变,使我们不再囿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国家专属和权力性质,公共利益从政策选择背景转变为公共行政的直接目标,从行政法的幕后走上前台,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直接对象。这样,我们得到正面讨论并有看解决上述行政主体和行为两方面的题目:(1)行政主体多样化题目。专属的政府权威行政观念向多中心的***行政观念转变后,就成为行政法研究的常规课题。(2)行政的方式权力色彩淡化题目。从治理行政观念向服务行政观念的转变后,也将不再是行政法研究的***题目。正如狄骥指出的那样:“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力存在而不同于私法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14](P499)抛开僵死的教条和学科限制,以题目定向,运用规范手段,实现权威行政向***行政、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过程中的公平和效率转变,以促进人民福祉,应是行政法在未来的主要任务。
三、公共行政观念对行政法研究的启示
行政法范式的上述转变,带来研究视角的转换,给行政法的研究最重要的启示是:打破国家行政观念界限,以题目定向,促进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在部分行政权力社会化题目上,不再为社会组织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寻找借口,而是从现实需要出发,对国家行政机关同社会组织的权力划分、社会组织进进国家公共事务治理的途径、治理方式及对相对方的救济题目予以足够关注。对非权力性方式的研究,也可以从如何进步公共效率需要角度出发,重视其行为的权力性因素和非权力性因素,对其行为的规范和争议的解决,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制定相应的规范,避免硬给其贴上一个公法或私法的标签,进而引起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近年来世界各国出现的一些突破原有国家行政观念的现象,如行政组织私法化、行政行为之非制式化、行政任务民营化、行政法关系的多面化等等。研究这些题目时,应基于范式转型的角度,以解决题目为导向,以增进公共利益,进步人民福祉为目的。这种研究方法,能够使我们摆脱理论范式带给我们的局限,避免围绕一些假题目而展开的无意义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