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2)
2016-08-09 01:12
导读:当然,本文所指领导干部所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涵义,在社会分工中并不与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人民***等相同,也不与社会法律工作者如
当然,本文所指领导干部所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涵义,在社会分工中并不与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人民***等相同,也不与社会法律工作者如律师,仲裁员等相混淆。由于按照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其法律地位是由其具体法定职权决定的;律师、仲裁员等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职员。而党政领导干部是行使国家政权和***执政领导权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条件下,领导干部之所以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是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要求领导干部除了会使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治理社会、治理国家以外,还必须同时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服务于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是领导干部直接参加制定的。所以从本质上讲,领导干部是来源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国家法律监视权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由于领导干部身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项具体工作的第一线,因此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到,并清楚地熟悉领导干部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既具有贯彻执行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务政务工作者的身份,又具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
只有明确了此,才能把“发展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是要把自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同一起来”的论断落到实处。
二、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与其国家法律工作者地位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当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也是必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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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但本文以为,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由于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公道。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公道,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一)领导干部应树立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观念。
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方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现代法治观念,必须区别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不同。二者的对立,不是表现在是否承认运行中人的因素,或者说,不是在于以为是以法律制度为标准,还是以为以人的意志为标准进行国家的治理和治理。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界限,或称本质区别在于:从主体上看,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是众人之治,还是一人或少数之治。具体表现在是民治,即以民众为主体,治国治社会;还是治民;即以官吏当权者为主体管治民众。现代法治观念是***政治的反映,即主张主权在民不在官;而人治观念则以为治国之道是为官当权者的个人独裁,官僚之治,即主权在君、在为官当政者而不在民。由于现代法治的依据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人治的依据是少数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因此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分界线就表现在:当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过程中,碰到法律制度的适用贯彻,与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治观念主张将法律制度的贯彻,高于与之冲突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领导干部,就敢于和善于以牺牲其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律制度的尊严;而人治观念则主张为维护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可以变化法律制度,持人治观念的为官当权者,可以将自己或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有为官当权者的特权。可见现代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而人治观念是权力***的思想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