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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2)

2016-08-16 01:04
导读:(二)特别法向一般法的演进 就国家赔偿的历史而言,其范围经历了由窄至宽逐渐扩展的过程,作为国家赔偿重要组成部分的冤狱赔偿尤为明显地体现了


  (二)特别法向一般法的演进

  就国家赔偿的历史而言,其范围经历了由窄至宽逐渐扩展的过程,作为国家赔偿重要组成部分的冤狱赔偿尤为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特点。英国《王权诉讼法》实施之前,冤狱赔偿的个别立法已经存在了,如1816年的《人身保护状》。美国各州亦然。加利福尼亚州和威斯康辛州于1913年颁布了有关冤狱赔偿的法律,1917年北达科塔州亦颁布类似法律,而联邦迟至1938年才制定了同一的法规,专门适用于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⑦德国冤狱赔偿立法也远远早于一般的国家赔偿立法。1898年颁布的《再审无罪判决赔偿法》和1904年颁布的《羁押赔偿法》分别不同情形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1932年制定的《冤狱赔偿法》则是在前两项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一规则。法国的冤狱赔偿则在1895年刑法修正第443条至446条中作了特别规定。至于国家赔偿的其他部分,如土地补偿、军事赔偿、以及近年出现的核能损害赔偿最初也都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近年来也趋于同一)。如德国1981年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虽因违宪而被宣告无效,但它试图同一各种赔偿形式的努力却是应当肯定的。我国地区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也是对在已经施行的土地法、警械使用条例、冤狱赔偿法和核子损害赔偿法的一个总结和概括;它从程序方面为实现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供了依据。

  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发展只是很多国家赔偿立法的一个倾向而已,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是按照这种模式构建其赔偿制度的。在另外一些国家,赔偿立法始终是分散的,也不可能同一化,如澳大利亚等国。

  二、国家赔偿制度创制规律的

  诸如判例法向成文法、特别法到一般法的立法规律表明,国家赔偿法不仅是一个复杂的法,而且是一部有操纵性的实用法。为了适应这种既复杂又实用的现实,从而控制并减少布满神秘色彩的国家侵权行为,法院不能单纯地依靠抽象的一般规则往判案,也不能受遵循先例原则的束缚而畏首畏尾。只能通过创造性的判例往总结一些特别规则,先在部分特殊领域确立一些处理原则,然后将这些规则揉和到一起,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一般法形成的普遍规律。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判例法之所以是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并非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使然,而是由国家赔偿制度本身的需要所决定的。国家赔偿不是传统法律制度,而是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它因各国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的不同而大相异趣,如法国事一个不崇尚判例法的国度,但国家侵权特殊性及立法滞后性决定了必须采用判例往解决此类题目。尤其在一个新制度建立之初,这种“法官立法”的方式就更富有简便快捷的特性了。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初创时期都不同程序地以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根据,然而民法与赔偿法的一些本质区别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难以解答的题目,如国家职能(立法、司法、国防)行为致害,由谁赔偿,如何赔?现行法律制度与现实题目的冲突终极为法官提供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机遇,这是判例法产生的土壤,也是国家赔偿的最初雏形。在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国,有人说,假如有一天没有制定法,那么英国的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维持下往;而一旦取消了所有的判例法,那么英国就只剩下不相连贯的零星条文了。⑧的确,在制定法本身就不健全的国家赔偿领域,判例法仍占据着相当显要的地位。这是由它本身所具有的与纷繁复杂的相适应的特点所决定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国也不例外,1873年的布朗哥案件奠定了判例法在法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尽对统治地位,这在以后几十年的赔偿制度发展史中得到充分的验证。

  国赔偿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相似性决定了国家赔偿制度形成史上的另一特点,即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由于民事侵权原则在很多国家早期的国家赔偿立法中占有很大比例,所以,当时还不需要同一的赔偿规则。但必须承认,由于受宽免原则的,这些民事侵权原则始终未能完全占领国家责任领域,并且日渐式微。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立法者不断地为解决国家侵权创制一些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国家侵权行,开始也是分散的、不同一的,如冤狱赔偿规则、土地征用补偿原则、军事损害赔偿原则。自本世纪以来,这些特别规则也显得远远不够了。于是兴起了国家赔偿同一立法的***。其中以美、英、日、法、韩、奥地利等国为典范。由此可见,特别法只解决了局部题目,***法治的发展进程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更为全面和同一的赔偿制度。这是特别法向一般法过渡的基本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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