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3)
2016-08-16 01:04
导读:我们还应熟悉到,在国家赔偿制度的创立史上,尽管发生了从判例到成文,从特别到一般的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是尽对的也不意味着当今各国已顺利地过
我们还应熟悉到,在国家赔偿制度的创立史上,尽管发生了从判例到成文,从特别到一般的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是尽对的也不意味着当今各国已顺利地过渡到一般法阶段了,更不表明判例在今天也碌碌无为了。恰恰相反,一般法的出现,并没有迅速结束在特别领域判例和特殊规则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很多国家,三者是并存的,互为补充的。如在美国,联邦处理国家赔偿题目的同一法律有两部,一是一般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另一是专门解决冤狱赔偿的《索赔法院法》;在各州,除个别的适用特殊法规范外,大多数的适用普通法、判例法乃至分布于其他法(如刑诉法、土地法、规划法)的特别规范解决国家赔偿题目,很难说哪种已经过期了。
判例法、特别成文法及一般成文法并存的原因在于国家赔偿的阶段性和构成复杂性。换言之,由于各国特定情况,国家赔偿范围乃至赔偿标准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的过程和阶段。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制定同一适用的普遍规则,只能以其他法(民法)为基础,通过判例逐步创立新规则;即使采用成文规则,也必须从特殊局部开始,逐渐扩大,就国家赔偿复杂的构成而言,国家赔偿法也必须分门别类,由点到面地展开,如冤狱、公有公共设施致在、征用等赔偿责任与行政侵权责任仍有较大区别。最恰当的办法是分别制定特殊规范,成熟至一定程度时,由同一规范加以衔接补充。当然适用同一法时还必须参照特别法,此外还必须通过判例或其他特别规范补充新以便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特点及选择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形成于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很多行政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如50年代就曾有过很多关于冤狱补偿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1956年***就有关“冤狱补助费”开支答复新疆等司法厅。国务院也曾在1956年7月17日作过一个批示:“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分予以救济,假如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宪法第97第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1963年财政部也曾就冤狱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复函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部工资局就错判服刑后工龄题目作过解释。在当时这些解释和批复对于适用宪法,保障无辜受害人权利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基本上是零乱分散且不同一的。***后,国家在拔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过程中又陆续发了很多文件,这些文件多以最高法院报告中心批转,公安部等单位报告中申办转发,民政部、最高检通知、处理意见等形式下发,对划分冤假错案的界限,赔偿、补偿的标准及办法,特殊损害的处理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既有个案处理中的批复指示,又有一般性中心意见;既有较规范的规定和办法,又有不规范的通知、报告等;可以说是判例与零散的特别规定的汇集。随着1982年新宪法的公布实施,国家赔偿同一立法题目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86年通过《土地治理法》和《邮政法》为解决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提供了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原则性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该法条的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新题目,特别是有关公务员侵权责任与国家侵权责任的关系,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题目,一直困扰着***分,一度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题目;随之而来的冤狱赔偿立法题目也日益为人们所关心,显然,宪法原则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特别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新的同一的规范加以解决。1989年全国人至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在解决行政侵权赔偿争议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仅北京市1992年全年就由国家行政机关支付行政赔偿费20万元。然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没有全面解决国家赔偿题目,即使充分适用现有条款也无法解决执行行政职务中的所有赔偿题目。显然国家赔偿同一立法已势在必行,国家立法部分正在起草的国家赔偿法是这种要求的结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