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2)
2016-08-16 01:04
导读:实在,科学发现和发明在科技研究中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以原来的科学发现为基础,没有任何一项发明是凭空产生的,只有熟练
实在,科学发现和发明在科技研究中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以原来的科学发现为基础,没有任何一项发明是凭空产生的,只有熟练把握该领域的客观事物和规律,才能谈得上发明创新。在生物技术的科研领域中当然也是这样,只不过由于生物技术研发本身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连续性,微生物及基因的首次发现者和深层研发利用者往往是同一研究主体。这种发展现状使得发明和科学发现连为一体,互相交织,相互作用,真假难辨。简单地讲,没有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或微生物、基因的首次发现,就不可能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但是,仅仅是客观揭示和首次发现而请求专利法的保护又是不够的。这其中,科研职员要做的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搞出生物科技发明成果。我们要做的是将两者分离开来,予以不同的法律态度。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法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起步晚于国外发达国家,在现行的专利法中没有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规定。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于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以及分类收躲的具体要求。审查指南中,也有对如何确定一类微生物是否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判定标准:“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发现,且不具有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产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授予专利的主体”。
应该说,我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立法是和TRIPS的相关保护思想相一致的,对工作职员在实际操纵中是否给予某项生物技术以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我国的生物技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中,再往争论微生物及基因在发明、科学发现中的回属以及是否给予其专利保护的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在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强大的政府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作为生物技术起源地的美国,已拥有全世界三分之二强的生物技术公司,其中光是大的生物制药公司就有225家,产业投资350亿美元,可以说对生物技术宽松的法律支持已经在为而且会继续为美国创造巨大的财富。随着发展家和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上的差距日益加大,运用生物技术的断上风掠夺全球有限的生物技术资源的“生物海盗行为”会越来越多。在发达国家抢滩登陆建立生物技术上的专利壁垒以取代被逐渐拆除的关税壁垒的时候,发展中国家所能做的不是沉醉于到底要不要保护的学理争论之中,而是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在科研实力、法律保护上奋起直追,跟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真正地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免受他国的“恶意侵害”。无论是从公共健康、贸易利益出发,还是从进步、发展考虑,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都势在必行。
大学排名 当前,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上风,加快生物技术专利的国际保护进程,在专利的国际申请中,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中的外国优先权制度,争取以最快的时间在国际上抢占先机已是当务之急。
1967年修订的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产业品式样或一项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其他权利继续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期限,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对产业品式样和商标规定为6个月。简单地讲,就微生物及基因的专利保护而言,在12个月以内,专利申请人在巴黎公约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他在本国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作为判定新奇性的时间标准。这种优先权利的取得要以申请人在本国规定的最迟期限内作出声明作为形式要件。
12个月的时间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只是短短的一瞬,但是对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的生物技术来讲可能意味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生物技术的发展正在体现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态势。我国假如不能抢得先机,就会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发展的本钱就会成倍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