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2016-08-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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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世界生物
二十一世纪,世界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上的新。微生物及其基因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发现?探讨其是否具备专利法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在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一系列领域引发了巨大的变革。科学家预言二十一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但是,非技术领域发展的落后使生物技术的先进性未能充分发挥。原先的、、医学、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体系所处的制度环境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原先建立起来的体系、操纵系统却无法像生物技术的发展一样在短期内迅速实现体系的裂变、转型、升级。生物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无穷惊喜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无穷的苦恼。
在
法学界,生物技术及其专利性题目,一直是困扰学者们的重大困难。对于活的生物体及DNA双螺旋结构的描述主张专利权利,也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争论,对这个题目的探讨已经涉及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以及发明和科学发现的界定、和伦理等一系列深层次题目。
微生物及其基因专利保护纷争
根据传统专利法的观点,要解决能否就微生物及基因主张专利权利的题目,关键在于微生物及基因应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一般而言,发现是对现象本质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科学发现固然可能较之发明对的贡献更大,但其不具备专利法给予专利保护所要求的实用性,不能直接制造出前所未有的产物或直接当作某种使用,故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一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可能会对人类产生深远的,可能会获得诺贝尔奖,但是却不会成为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而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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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生物及基因的成果到底回属于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微生物及基因能否进行专利保护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为否定说,以为微生物及基因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其研究的成果恰如门捷列夫根据元素周期的深刻洞悉而绘出的元素周期表,或医学科研职员凭借对人体的细微研究而画出的人体解剖图,当然付出了艰苦卓尽的脑力劳动,但是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由于科学发现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是显而易见就得出结论的,因此,对于微生物及基因本身,任何人都不可主张专利权利。但是,对其进行提纯、净化、绘制的独特方法却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对其可以申请专利。
另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肯定说,以为发明人主张权利的微生物及基因已经过于发明人的提纯、净化、绘制活动而使其改变了原来自然存在的状态。由于生物科技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性,对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已不仅仅是对其客观规律的揭示,它与客观应用仅有一步之远。况且,基因研究比较特殊,高风险,高投进,贸易应用远景又不可估量,无论是从聪明劳动的角度还是从贸易回报的角度,都应该承认其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利,否则会使作为新兴产业的生物科技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笔者以为,在微生物及基因的研究成果的形成过程中,科学发现和发明两者是兼而有之的,应该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首先,不可否认,微生物及基因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这并不以我们对其熟悉多少为转移,首次观察到他们的存在应该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揭示,是一种科学发现,当然这种发现也不具有专利法保护所要求的实用性标准。所以,即使科研职员为此耗费了毕生的精力,也不能因此主张专利权利,这就像科研职员观察、测算到了某个宇宙天体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能主张专利权利收取专利用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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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假如研究进一步深进,科研职员对微生物及基因进行一系列的分离、提纯、净化,改变它在自然界自然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使其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发掘出它为社会所利用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拒尽为其提供专利法上的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