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3)
2016-08-18 01:05
导读:二、欺诈市场理论与因果关系 欺诈市场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因此在讨论欺诈市场理论在因果关系判定的之前,我们先扼要先容一下有
二、欺诈市场理论与因果关系
欺诈市场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因此在讨论欺诈市场理论在因果关系判定的之前,我们先扼要先容一下有效市场假说。
(一)有效市场假说
有效市场的概念起源于从业职员用以发现证券定价错位的证券分析实践,是描述重大信息与证券价格关系的学说。法码将市场有效定义为:假如市场价格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这样的市场就是有效市场。他吸收了罗伯茨市场有效的三分法,根据信息类型的不同,将市场有效分为三个层次:弱有效市场、次强有效市场和强有效市场。[8]假如将信息分为公然信息和内幕信息,其中公然信息还可分为信息和现在信息,弱有效市场是市场价格能充分反映历史信息,但不能完全反映现在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市场形态;次强有效市场是市场价格能充分反映公然信息,而还不能完全反映内幕信息的市场形态;强有效市场是能及时、充分反映所有信息的市场形态。有学者研究显示,我国沪市和深市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弱有效。[9]
不管是哪一层次的有效市场,重大信息对市场价格都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只是影响的时间有所不同而已。固然弱有效市场对新信息的反映迟钝,但公然的新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成为历史信息,终究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市场的有效性是所有交易者的投资决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公然召募发行和公然竞价交易的证券市场才满足市场有效性假设。在协议转让和交易不活跃的市场中,市场有效性是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通过第三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市场有效性的两类交易从“规定”中排除,理由可能基于此。
(二)欺诈市场
有效市场假说以为市场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在重大信息的下形成的,不管投资者是否知晓这些信息,只要他进行了投资行为,他就受到了信息的影响。假如信息是虚假的,市场价格必然会偏离其内在价值,投资者因此可能造成损失,进而将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联系起来,形成欺诈市场理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欺诈市场理论以为:由于市场有效性,证券市场是受信息左右的市场,所有重大信息都将被反映到证券的价格中,假如有关重大信息虚假,即构成对证券市场和所有投资者的欺诈。因此,在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中,原告并不需要举证证实对该虚假陈述产生了信赖,只需证实:1. 被告作出了公然的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属重大信息;3. 争议的股票是在一个有效市场中交易;4. 原告在虚假陈述作出后至***被揭露前这段时间内从事了交易。[10]
(三)欺诈市场理论在因果关系判定中的意义
欺诈市场理论的,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譬如有重大遗漏的场合,原告要证实自己的交易行为是因信赖被告的虚假陈述而为的,举证相当困难甚至不可能,这样就会有很多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害得不到公道的追偿。采用欺诈市场理论,实质上是将原告的信赖证实变更为信赖推定,只要原告提供了上述四种证据,法院即可推定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产生了信赖,进而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被告有证据推翻这种推定,从而转移了证实责任。
被告要推翻原告的信赖推定,一般在下列方面举证:1. 证实原告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为交易行为;2. 证实原告的交易行为根本不是虚假陈述引诱的结果,而是其他原因;3. 证实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虚假行为之间已经相隔了相当长的时间,虚假信息已被市场完全消化,对市场价格已经没有任何影响力;4. 证实市场价格变动的全部或者部分根本不是虚假陈述导致的。
三、对“规定”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的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积极的与消极的两个方面规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前者集中反映在第十八条: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