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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状和立法建议学毕业论文(3)

2016-09-23 01:38
导读:(三)行政治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关于治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行政治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

(三)行政治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关于治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理论和实务界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行政治理权与处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行使两类权力的机关应当分离。至于分离到什么程序,有两种方案,一是相对分离,在同一个机关内,行使治理权的机构与行使监视处罚权的机构分离开,使监视处罚机构专司处罚及执行,不进行一般治理活动。二是完全分离,行政治理机关与监视处罚机关完全分开。各机关原有的处罚权从治理部分分离出来,组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综合监视处罚机构。如目前地方从城建、交通、卫生、公安、税务、工商部分分离出来的综合执法队、市容监察组织等就属这一类。另一种意见以为,治理权和处罚权是不可分离的两项权力,处罚权是行政治理权的一部分。例如,许可证治理中,吊销许可证是处罚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将吊销权从许可证治理权中分离出来。解决好治理权与处罚权的关系,有利于减少行政处罚管辖冲突,也可以保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由多机构组成的同一市容治理组织负责维护市容的各项工作,不仅减少多机并争夺管辖权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就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四)法规竞合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个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罚,这是一个法规竞合行为。例如,某人用毒药制成的诱耳在渔塘捕鱼的行为,可能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渔业法、环境保***等多个法津。在目前行政治理权交叉重叠、法规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假如答应各个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对某一行为分别作多次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对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某一违法事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为,每一事都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多次划分,而且处罚机关也不止一个,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难以成立。我们以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正当权益,防止行政机关跋扈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为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失职不处罚或越权滥处罚,应当将"一事"界定于"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的范围之内。例如,某司机出车时被交通***以尾灯不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亮为由处罚一次,在他驾车回单位期间,交通部分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处罚该司机。那么如何解决因一个行为受多次处罚的题目,目前有两个方案:一是参照刑法中法规竞公道论采用"重罚吸收轻罚"方式处理,即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由其中量罚最重的机关处罚。但这种方式
存在一个题目,即会出现各机关争夺或推脱处罚权、互不通气现象。第二个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改变传统上"一个机关执行一部法律"的习惯,将拥有相同或类似职权的行政机关合并,由综合性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吸收轻罚"的选择性处罚。我们以为这种方案是公道且可行的。
(五)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题目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分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往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养、公安等部分执法中也暴露出很多题目。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往。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回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道以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道以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起诉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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