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之重构学毕业论文
2016-10-08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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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其规范是全面的、细致的,其设置种类和分布也比较公道,与国际上惩办税收犯罪的规范逐渐趋于一致。新刑法典还注重了刑法的功能,对很多税收违法行为,都规定一定的数额标准来量定。在具体法条的设置上,对于每一种犯罪在承担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也考虑了财产刑的承担,而且还根据每项具体犯罪的不同数额档次设计了不同的经济刑的标准。这种财产刑上的细密规定,符合税收犯罪作为经济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与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追求刑法的经济价值目标相一致。但勿容置疑,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无论是在立法模式、立法观念、法网的严密性还是罪刑条款的设置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为了使制裁税收犯罪的刑法手段更为有效,有必要重新构建和完善税收犯罪的规范体系。
一、建立附属刑法式的税收犯罪立法模式
所谓附属刑法式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经济以及行政类中专门设置刑法规范的立法方式。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和行政立法中,一般说来,都有刑法规范的,但是这些刑法规范必须依附于刑法典,尤其是分则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才有意义。换言之,假如离开了刑法典,这些经济以及行政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有学者将这种立法方式叫做依附性的散在型经济犯罪立法方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