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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之比较学毕业论文(2)

2016-10-30 01:06
导读: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以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往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稍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以为只有重刑才能止***、除暴、平乱。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夸大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现代的法治不仅夸大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
  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
  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往甚远。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法家的“法治”固然夸大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保障君主的独裁权力。商鞅说过:“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意思是说:天下大治是给予民众最大的好处,要达到天下大治,确立君主的权威最为重要,而确立君主的权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律的作用,严刑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管子·重令》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以为重视法律、巩固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定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韩非更进一步指出君主要依靠法律“独制四海之内”,特别是以法律控制臣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独裁。”(《韩非子·明法》)以法律来控制臣下,君主独裁而臣下不得独裁。法律之上的还是君主、天子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独裁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展公民权利。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由权利产生的,权力要为权利服务受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利是法治运转的两个轴心。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愈得到保障和发展。规范权力、发展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实现法治化只能选择“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方式。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必须看到,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治理,夸大运用权力治理他人,而对权力的运行则疏于规范,缺乏有效的监视和制约;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必须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熟悉,果断摈弃那种以法“治民”、“防民”的传统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同道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提出并多方面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达到同一。   四、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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