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之比较学毕业论文(3)
2016-10-30 01:06
导读:法家以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
法家以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统治阶级实行严刑酷法,目的就是要“重一***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法家的“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靠法治。法家以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实行赏和罚的两手,以为行赏施法是贯彻法令唯一有效的手段。可见,法家的法治是统治阶级手中用来治民的工具,是领导人手中挥舞的大棒。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法律之治,是以法律为依椐的“治”,具体说来是立法的***化,执法的公正严格,不答应有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有法外特权。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人***权”,法是人***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权利”。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五、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家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本”。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以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法治”学说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学说是建立在法家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的基础上的。法家以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并且以为人的恶性是不可改变的,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善于利用这种人性,以法令规定才有效。针对儒家“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以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样只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韩非子以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他以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才能防止违法犯罪。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德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重法轻德,主张用严刑酷法来治国,他们轻视德的作用甚至是反对德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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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主张依法治国,但它并不轻视道德的作用,以为德治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法治重视法律的作用也重视道德的作用,以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分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起作用,不可相互替换。所以现代法治并不排斥和反对德治,主张法、德结合的法德兼治,现代法治主张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最高权威,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不答应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现代法治以为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公道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鉴戒;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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