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学毕业(2)
2016-10-31 01:00
导读:在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公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包括界定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公权力转移、交接和
在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公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包括界定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公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的程序、在各公权力主体之间分配公权力和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确立对公权力的监视、制约机制、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一、界定公权力的疆域,确定公权力的范围
政治文明的首要标准是公权力的正当性和正当性。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权力必须为人民所正当授予。没有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的授权,没有宪法和的根据,公权力主体不得作出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否则,即是对人***权的侵夺。公权力主体假如可以不经宪法和法律授权而任意行为,其滥权和侵权就不可避免,人的人权,法人的自主权、组织的自治权就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各项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中心军委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等(现在这些组织法大多阙如)。只有制定完善、严密的组织法,才能明确界定公权力的疆域,确定公权力的范围。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公权力只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哪些领域可以干预,哪些领域不得干预,才能使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有所约束,不致凭热情、***、个人爱好任意所为,才能避免全能国家、全能政府的产生。
政治文明要求公权力必须以必要为限,公权力膨胀必然导致对私权利的侵犯,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但我们过往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体制及其政府万能观念的影响,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不必管,管而无效、管而有害的事。政府管事太多,导致政府规模越来越大,人民负担越来越重,市场交易障碍越来越多,行政相对人自由越来越少。显然,这种公权力机制必须改变。为此,应通过立法大幅度减少政府规制(包括审批、许可、审查、检查、处罚、强制等),政府的部分职能(如定价等)可由市场调节取代,部分职能(如确认资格、资质等)可由非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取代,部分职能(如公用事业、公共道路治理等)可承包给私人或私人组织。只有这样,长时期旧体制形成的全能政府才能真正转变成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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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的程序
政治文明不仅取决于公权力来源、范围的正当性、正当性,而且取决于公权力主体产生及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程序的正当性、正当性。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各种选举法及相关程序法,如人民代表机关选举法、国家领导人选举法、国家最高权力转移、交接的程序法等。 而且,这些选举法和程序法必须体现***和法治的要求。例如,要保证***选举真正反映选举人的意志,就应在选举过程中对被选举人的政治和政策主张进行适当的宣传,使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政治和政策主张有充分的了解。假如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政治和政策主张不了解,选举就会成为形式,选举人事后也无法对当选者实施监视。又如,现代***要求选举程序中候选人的确定应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我国的实际做法即较好地体现了这种要求,但在于至今缺乏法律对这些做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法,从而给任意乃至恣意留下了空间。我们只有以法律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的***程序,才能使国家政治长期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
三、确定和协调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不仅要求公权力主体与政治共同体成员(主要指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而且要求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公权力主体首先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纵向面包括中心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横向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公权力主体除国家机关外,还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在我国,还特别包括执政党。因此,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即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纵向和横向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以及国家机关与社会自治组织、与执政党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及采取相应具体措施,在当前,可考虑首先采取下述举措:(一)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在处理公权力主体相互关系中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政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又是政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在处理公权力主体相互关系中,应以宪法为基本准则,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人非圣贤,公权力的行使者亦非天使,宪法、宪政设计再好,总难免有人有意无意违反和破坏。假如没有违宪审查和追究违宪责任的机制,宪法和宪政就会形同虚设,各公权力主体就会各行其是,从而导致政治不稳定或独裁。为此,有必要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并行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可由全国人大任命若干名法律专家、若干名***官、若干名大检察官组成,已卸任的原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可作为宪法委员会当然成员,以进步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二)通过立法规范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在现代社会,执政党是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更是最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建设政治文明,以法律规范公权力运作,假如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外,不以法律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气力的关系,依法执政只能是一句空话,不可能实现。为此,有必要制定《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以确定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三)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地方对法院人、财、物的控制,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司法公正。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院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预。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影响。为解决这个题目,有必要将法院建制与地方行政区划脱钩,即高级法院跨省建立,中级法院跨县(区)建立,基层法院跨乡(镇)建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心司法行政部分同一治理。这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就难以直接干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