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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学毕业(3)

2016-10-31 01:00
导读:四、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 公权力公正、正当行使与公权力取得应正当、正当一样,同样是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要保证公权力公正


  四、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

  公权力公正、正当行使与公权力取得应正当、正当一样,同样是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要保证公权力公正、正当行使,就必须以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在这方面,加强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尤显重要和迫切,由于在各种公权力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益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行政权滥用,最轻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而行政权由于与各种利益直接相联系,又最轻易滥用,最轻易产生权钱交易等***现象。因此,建设政治文明,必须特别重视解决某些行政机关久治不愈的三项顽症:***、滥权、低效。根治这三项顽症需要“中西医”结合,多种药方并用。其中实践证实最有效的药方是正当法律程序、政务公然、透明,建立法治政府、透明政府,以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立法机关应加快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然法的立法步伐,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这两个重要法律和相应单行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征收征用法、行政裁决法等)出台。

  五、确定对公权力的监视、制约机制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为应付外部世界的挑战和协调共同体内部关系,以维系自己的生存和所必须。但是,公权力一经产生,其又有膨胀、滥用、***的趋势,从而构成对人类共同体自身的威胁。因此,人类不仅要设计公权力产生和公权力运作的机制,还必须设计对公权力监视、制约的机制。过往,我们对这个熟悉不深。现在,由于的教训,我们对这个题目有了越来越清醒的熟悉。这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视,而且这种制约和监视应及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及于人、财、物治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此前我们固然也建立了各种监视制度,如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制度等,这些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体制不顺,监视职能分散,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均附属于政府,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机构附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分,从而监视效能受到很大的。应该说,监控机制失灵是我们过往一个长时期内***现象蔓延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视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行使现行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同一的国家监视机关。这种同一的国家监视机关能对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包括执政党的行为)实施监视,使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置于国家宪政和法治之下。为此,应制定同一的监视法,规范整个公权力的监视、制约机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六、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自己创造的为共同体成员服务,保护共同体成员和为共同体成员谋利益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异化,从而导致对相对人(人类共同体是公权力的创造者,共同体成员则是公权力的相对人)权益、自由的侵犯和损害。因此,在一个政治文明的里,国家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随时对因公权力运作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公正、公道的救济。在社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常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诉、请愿等制度。,这些制度在我国大多已经建立,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题目仍然存在:这些制度有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因立法设计不公道或制度运作内外环境不良而运转不畅,实施效果不佳。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受限过多,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排除司法审查,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对相对人申诉的受理、审查无严格程序规范,效率极低,请愿制度则还尚未建立,实践中请愿虽常有发生,政府也积累了处理相对人这类行为的较丰富的经验,但立法尚未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故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尽可能避免其消极作用。据此,我们应对现行整个权利保障、救济机制进行整体反思,根据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对这一机制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并为此修改相关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和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如《申诉法》、《请愿法》等),以使这一机制充分地和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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