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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法律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的均衡(3)

2016-11-06 01:09
导读:4.再从法律对交易资源有效配置来分析。法律不论进行权利义务配置,还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摩擦,促进各种资源有效公

  4.再从法律对交易资源有效配置来分析。法律不论进行权利义务配置,还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摩擦,促进各种资源有效公道利用,促进交易活动繁荣以增加社会总财富,《合同法》也不例外。波斯纳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假如你出10美元买我的腕表,但由于电报公司发报时出错,以致我收到的电报上为20美元,我以我的理解接受要约这一事实没有表明买卖会增值。那么,该如何办?接着,他评述道:“经济学家感爱好的题目是当事人中哪一方更便于防止由发报错误所造成的误解……那么对他施加法律责任将会有助于减少未来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通讯瑕疵就会使辨识某一项交换是否是意欲的交换成为不可能,法律将失败的通讯视作契约是为了在未来阻止这种失败。”[3]法学家们感爱好的应当是,怎样以最少的本钱往拯救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由于误解而可能或甚至正在发生的利益损失。
  类似情况下,法律将失败的合同视作合同也将不难理解,①如此以来,将审查承诺迟到的原因的义务施加于要约人并昭示在法律之中也显得理所当然,原因就在于:第一,它能更大可能地保护双方的信赖利益,并给其他同辈群体以自己的信赖利益将会得到最强的保护和最大的实现的良好印象,进而保证交易活动不断地获得进步与繁荣。第二,基于交易本钱和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对交易本钱和社会关系不确定性的不断降低以进步人们预期,通过法律控制的社会目的就在于实现“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4]。交易本钱过高,超出公众承受力,或者说此时遵法本钱高于原始无法状态时,他们必然会选择规避法律,这就导致执法的困难,同时也无言地表明此项法律的失败,这是法律的悲哀。第三,基于交易效益和社会总财富的考虑。一项生效要件已经具备的合同假如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一时疏忽而回于失败,便会使得其中一方的信赖利益荡然无存,假如说他的利益还能得到对方的赔偿,那么本来从这一交易中必将获得增加的社会财富现在却化为泡影而且不会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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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至此,我们必须对要约人承担此项审查义务的现实可能性进行考察。从实践中看来,比如信件邮寄,电报等普通的要约和承诺邮寄方式假如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不能按时到达的情形一旦发生,一般而言,查明“其他原因”比较轻易(比如利用邮戳等)。然而,近年来由于EDI订立合同的手段和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等的出现对于此审查义务提出了严重的挑战。1992年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指出,可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作该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责任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第1款也规定,“就合同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已仅仅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我们还是坚持以为,要约人此项审查义务必须规定在“确信的现实可能范围”之内。任何一项制度——无论大或者小——的制定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我们不能要求人们控制他有限能力以外的事,否则,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否别无二致。
  “确信的现实可能范围”至少应包括如下三层含义:(1)要约人应当猜测到或可能猜测到“其他原因”的发生,即有一定的迹象或事件的发生,或者出于对先前的惯例或常态的例外情形的出现等都有可能给予要约人以启示。②(2)要约人有审查清楚的可能性,即在公道的时间内,要约人进行审查的客观和主观条件理应具备。(3)经过审查,要约人能确信地审查清楚,即只要要约人基于善意,按公道方法尽最大努力地进行了审查,其审查结果就应当正确。
  
  参考文献:
  [1][美]G.M.霍奇顿.现代制度重大经济学宣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22.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陈丽萍,王川.论先契约义务[J].中国法学,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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