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区域化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
2016-11-10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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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区域层面的贸易安排的正当性
【内容提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区域层面的贸易安排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区域贸易安排在不断地增多。随着多哈回合受到挫折后无穷期中止,区域贸易安排还有蓬勃发展之势。农民权益在贸易区域化趋势下被漠视,表现为区域贸易协定涉农条款忽略农民权利、农产品贸易壁垒***农民创收能力以及农业种子交易无视农民的知识产权。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很有必要呼呼在贸易区域化趋势下重构农民维权机制。 【关键词】贸易区域化 农民权利 重构 [Abstract]The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RTA) has been undisputably legal means of promoting freer trade under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the number of RTAs is on the increase. With the indefinite suspension of the Doha Round, they will continuously increase in size and number. However the farmer's rights have been seriously ignored because the agricultural provisions do n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farmer's rights, the tariff and 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 have been obstacles to the farmer's revenues and the farm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been totally deprived. As scholars of a developing country, we are obliged to call for a just equitable and new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Key words]the Regionalization of Trade the Farmer’s Rights Reconstruction
一、贸易区域化趋势强化 (一)贸易区域化在WTO框架内的正当性 GATT1994严格了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纪律。重申在形式上扩大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时,应避免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进步透明度;澄清了达成有关补偿性协议应遵循的程序;对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通知进行审议;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世贸组织成员,应定期向世贸组织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在GATT|WTO规则里同意了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WTO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以为区域间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同样的贸易自由化的追寻目标,只是范围较小,当然其必须符合WTO相关规定且应受到WTO诸协议的规范。在WTO诸协议中提供了区域贸易协定成立的法律依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第24条)、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第5条)及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授权条款第2段(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可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减让或排除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的协议,而不须将这类协议按总协定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来审批,或按总协定第25条“宽免义务”程序来审批。南方共同市场、安弟斯共同体、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均适用此款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知的义务。历年来WTO成员对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中,对区域贸易协定机制的诸多要求的具体含义,例如,“尽大部份贸易”(第24条第8款)、“其他贸易法规”(第24条第5款)、“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第24条第5款)、“众多服务部分”(第5条第1款第(a)项)、“实质上所有歧视”(第5条第1款第(b)项)等的含义争论不休,各国对于这些要求的具体程度由于各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难以取得一致。在有的方面各国甚至持相反的观点。为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至今无法对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的含义做出任何结论性的报告。 为了澄清审议RTA的标准和程序,进步透明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要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必须满足第24条第5-8款的规定,对第24条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解释。主要包括:1、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关税和其它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时(generalincidenceofthedutiesandotherregulationsofcommerce),应根据加权均匀(实施)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为全面难以量化的其它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时,可能审议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2、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公道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年;3、假如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拟进步约束关税,应按GATT第28条规定的程序与非关税同盟成员进行补偿性调整的谈判;4、由一工作组对按第24条第7款(a)项通报的RTA进行审议,并就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以为适当的建议;5、对于实施GATT1994第24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1979年关于特殊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的决定》答应GATT缔约国(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的待遇,答应欠发达国家之间达成相互削减和取消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贸易安排。如此形成的RTA也就是前文提及的优惠贸易安排。 GATS第5条与GATT第24条相似,规定成员签订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的目的应是便利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与签订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成员,不得进步相应服务部分或分部分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必须涵盖大部分服务部分;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公道时限的基础上,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不实行或取消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尽大部分歧视。 (二)贸易区域化在多边纪律的框架下持续扩张 区域层次的贸易安排的实践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1960年,英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挪威、丹麦和葡萄牙等七国成立了欧洲自由贸易同盟。欧洲自由贸易同盟只取消对产业产品的内部关税;不建立关税同盟和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各国保持各自的关税税率。1972年,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同盟签订了一个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决定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同意免除成员国之间尽大部分产业品贸易和一部分农产品贸易的关税,并取消数目限制。1965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创建了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在发展中国家当中,以进口替换加快产业化进程,以实现经济增长为初衷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更是层出不穷,例如成立于1960年的中美洲共同市场,成立于1967年的东南亚国家同盟东盟等。不过遗憾的是,这些区域化组织在促进贸易和经济增长方面都没有取得太多实质性效果。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称之为“第二次区域主义”的浪潮。90年代以后,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使区域贸易经济组织的发展突破了仅在经济水平相近的国家间形成的传统做法,出现了由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建立和形成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的新模式。世界上三个主要地区——欧洲,西半球(美洲)和亚洲都出现了新的更广泛的区域经济贸易合作组织:欧洲同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的首部宪法,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根占有关规定,《欧盟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所取得的成功无疑对世界其他地区区域贸易协定和一体化实践起到了很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GATT多轮削减关税的谈判当中,美国一直扮演积极推动谈判取得结果的主要角色。1982年美国贸易代表威廉.布罗克建议在日内瓦展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遭到欧洲国家的反对,于是美国开始积极推进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1988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广泛涉及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劳动力活动。1994年扩展成为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内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从1994年12月起,美、加、墨、智4国领导人决定开始就智利加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进行谈判。1996年11月18日,加拿大和智利在渥太华正式签署了两国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从1997年6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协定将成为智利终极加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桥梁。从1996年8月起,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三国也开始了通过墨西哥加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 十年来,美国积极推动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ofAmericas,FTAA)。这个计划是在在1994年美国迈阿密西半球首脑会议上提出的,目的是于2005年初在西半球建立一个世界上面积最大、年GDP总值达14万亿美元、拥有8亿人口的自由贸易区。FTAA成立后,将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与欧盟(EuropeanUnion,EU)形成对峙之势。固然美国同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在农产品补贴、农产品市场准进等题目上存在严重分歧,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进展缓慢,终极陷进僵局,但是我们以为在多哈回合被无穷期中止之后美国会更加热衷于这种泛美性质的区域经济贸易关系的安排。 1989年11月,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简称APEC,亚太经合组织)。APEC现有21个国家和地区成员,其总人口约占世界的45%,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的55%,对外贸易额约占全球的46%,总体规模超过了欧盟同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体。按目前欧洲同盟、美洲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的时间表,到2010年,欧洲将成立包括中东欧、北非中东、甚至中西亚的以欧洲同盟为中心的“大欧洲经济区”。在2020年前,亚太地区计划实现包括太平洋,拉美国家,甚至南亚和俄罗斯在内的环太平洋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和经济活动将很可能出现以欧洲经济区、美洲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为中心的“三分天下”的格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区域贸易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50%。截至2006年3月,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40个(其中80%是近10年来缔结的),目前正在以均匀每月一个的速度递增。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中,84%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正在拟议的区域贸易安排中,自贸区比例高达96%。国内生产总值排名前30位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例外参与了不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几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程度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内贸易总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且呈快速上升趋势。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发展区域自由贸易。美国正在酝酿以其为主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谋划建立南美洲各国在内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该自由贸易区目标是建立世界上面积最大、包括34个国家、GDP达14万亿美元、拥有8亿人口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近期美国就与柬埔寨、阿曼、秘鲁、马来西亚、韩国和厄瓜多尔等签订了双边贸易协议或进行了谈判;欧盟在积极东扩的同时,也与欧盟外部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日本也是如此。 可以预见的是,区域贸易协定必将因WTO多哈议程的停滞不前而成为了众多国家的次优选择。目前,世贸组织成员增多,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多元,达成协议的难度越来越大。多哈回合谈判启动已5年多时间,从多哈到坎昆,从香港到日内瓦,历次部长级会谈屡谈屡崩。以2006年6月的日内瓦会谈为例,6月22日公布的农业和非农业市场准进题目协议草案共72页,分歧却多达760处。抛开技术题目不说,要让60位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或农业部长们在短短的几天里克服重重分歧,达成妥协,几乎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局限性和通过易谈判、易见效的区域经济合作融进
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并带来消极后果,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尚难开展“有效治理”的情况下,各国寻求通过与地缘邻近国家的联合,加强利益***,共同减缓全球化的无序冲击,争取在更大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更好发挥比较上风,进步经济效率。业已成功运作的欧盟和北美自贸区等“共赢模式”也产生了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现在各国面临的形势是,域内体制日趋完善,域外国家普遍担忧被边沿化。谁不参与区域贸易安排,谁就受到区域贸易规则的歧视性影响,市场准进碰到障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