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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回责原则1学毕业论文(2)

2016-11-13 01:09
导读: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回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从结果论到行为论的过程。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的各国民法,源于对私法保护的侵

  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回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从结果论到行为论的过程。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的各国民法,源于对私法保护的侵权法,都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和控制的努力。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解决侵害的基本方法是血亲复仇。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血亲复仇逐渐被赔偿制度所取代,这时的赔偿制度,实行的是结果责任主义,即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随着人类理性日趋完善,到罗马《十二表法》时,过错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国法大全》中,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发展,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终极条件。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继续了罗马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使之成为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列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在事业上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和在竞争中优越劣汰(即正当的损人利己)的价值观念。
  
  3 侵权责任回责原则的主要形式
  
  3.1 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回责原则,首先应提到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题目。自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法的基本回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把过错确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回责的终极要件,使其成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侵权行为必定给他人或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过错责任制度下,一个人只有在他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题目。传统侵权法奉行的基本原则是:无过错即无责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或过失,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过错具体表现为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这种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和违法行为的同一,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3.2 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在民法上,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假如行为人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宽免。需明确的是,行为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实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这种原则的确定,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颠倒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狭义上是指审判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裁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实质上,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终极依据仍然是有过错,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惟一的区别在于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行为人而不是受害人,只是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广义上,过错责任原则等同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正基于此,我国民法学者对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不一,一部分学者以为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利,根据行为人与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束关系和对之应尽的留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一部分学者以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回责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领域。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在过错推定的运用中,推定经常以客观过失的概念为基础,依据客观标准评价过失,即以普通人、公道人的标准或以违反义务的标准等来评价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我国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和赔偿责任等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的发展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法律技巧,过错推定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颠倒旨在给行为人强加责任,尤其是在日益扩大适用的特殊的过错推定中,通过限定行为人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的抗辩事由,无疑大大增加了其免责的困难,由此也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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