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的回责原则1学毕业论文(3)
2016-11-13 01:09
导读:3.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造成他
3.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这种熟悉,受害人无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行为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我国《民法通则》对这一原则也有体现,如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源自产业革命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产业事故也大量增加,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化解纠纷方面变得不敷应付,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要件,而注重于损害的客观存在及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因而适用范围是受限制的,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我国,有学者以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4 公平责任原则
在处理侵权题目时,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题目。例如生活中出现一些损害事故,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不具有主观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事实,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无故遭受损失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形显失公平,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平责任原则即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公道负担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很多国家的侵权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是对这个原则的确认和运用。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定标准来确定责任,它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道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也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