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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回责原则1学毕业论文

2016-11-1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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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权责任的回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回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题目,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回责原则;民事责任
  
  1 引言
  
  在民法的发展中,侵权行为的保护对象经历了由单一的财产权向人身权以及其他一些正当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拓展,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确定也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即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它不仅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它使得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终极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前状态的措施。
  所谓回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而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定,即法律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或损害结果使行为人承担责任,还是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定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学上,回责原则实际上是回责的规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终极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回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实等一系列题目,它贯串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侵权行为法的回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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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侵权行为法及其回责原则的发展
  
  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使命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
  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起初的古代成文法中,对于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确定以财产的方法赔偿;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一方面规定可以用财产的方法赔偿,另一方面还规定可以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这种矛盾性规定,反应了新旧法律规范的矛盾,使当时的成文法成为一个习惯与新法、古老法制原则与法律进步化趋向的混杂物。在古罗马,直到裁判官法出现,才最后确定了对人身侵害也一律实行财产赔偿制度。
  进进现代法时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体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几个方面。就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具有代表性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体系,把侵权行为作为“非合意而生之债”,并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代替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它的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打破了罗马法及其他古老法典对各种侵权行为分别规定的办法,制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原则条文,即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德国民法典》具体地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原则、特别侵权行为责任、监护人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请求权时效等一整套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制度。 大学排名
  就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它是由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具体侵权诉讼的法院判例构成的法律汇编。它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原则,也没有恰当的分类。例如,有的分为:(1)人身损害;(2)非法拘禁;(3)精神折磨;(4)侵犯财产所有权;(5)侵犯个人无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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