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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学毕业论文(2)

2016-11-19 01:19
导读:那么,如何界定恐怖活动呢?笔者以为,恐怖活动之所以异于其他犯罪活动在于其具有恐怖性,因此,恐怖活动的定义应揭示这一本质特征。具体说来,其

  那么,如何界定恐怖活动呢?笔者以为,恐怖活动之所以异于其他犯罪活动在于其具有恐怖性,因此,恐怖活动的定义应揭示这一本质特征。具体说来,其恐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恐怖分子采取的手段具有强烈的精神、心理刺激作用。这种手段一般表现为暴力行为,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这些行为杀伤力强,破坏力大,能够造成职员伤亡和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影响和冲击一般民众的安全心理。有的学者以为恐怖活动是指为一定政治或其他目的而经常进行的暴力恐怖行为。(注:张穹:《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以下。)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恐怖活动的手段并不局限于暴力形式。由于恐怖是指对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而言的,它既可以通过暴力造成有形的伤亡后果来引起人们心理上的害怕,也可以通过其他非暴力行为方式造成无形的混乱后果而导致心理上的恐惧与不安。而且在实践中,利用非暴力制造恐怖活动心理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用计算机制造恐怖活动。1995年9月30日意大利中心银行、核物理研究所及其他地方的一些计算机同时遭到一个“长枪党武装”的袭击。该组织在计算机里留下了网页:“我们回来了!我们已控制了一些信息系统……”负责此案的官员指出:“长枪党”不搞谋杀,不投放炸弹,是一种虚无飘渺而又实实在在的新型恐怖活动。它最大的威胁在于窃取保密信息,并通过正式途径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注:参见孟祥青:《恐怖主义当今世界的大敌》,载《世界知识》1996年第7期。)面对当前恐怖活动的情况和发展趋势,美国的一些专家指出,假如把对恐怖活动的熟悉停留在原有的内涵基础上,这将限制人们猜测恐怖活动的形式,重视它并采取恰当措施反击它的能力。(注:王世雄:《美国反恐怖政策的背景和内容》,载《国际展看》1998年第17期。)对此很多国家突破了仅限于暴力的传统恐怖活动观念,如法国就明确把在计算机信息方面的犯罪作为恐怖活动的外延。这一立法体例符合恐怖活动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鉴戒。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恐怖活动的目的是恐吓、要挟社会。这是恐怖活动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重要特征。从客观上看,恐怖活动通常表现为暗杀、绑架、纵火、爆炸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一般意义上都是普通刑事犯罪。但恐怖活动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具有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性,即通过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制造恐惧和惊慌来影响公众的情绪,对政府形成压力和威慑,以实现其政治或其他社会目的,如获得对某项事业的承认,或对当局作出的决定施加影响等。
  关于恐怖活动的目的,在中外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诸如政治目的说、政治或其他目的说、政治或恐吓、要挟社会目的说等。(注:参见王世雄等:《冷战后恐怖主义的动因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11期。)尽管观点互有所异,但都主张恐怖活动具有政治目的。这一看法值得研究。由于在理论上,对出于政治目的而实行的普通刑事犯罪一般是作为政治犯罪处理的。根据国际惯例,政治犯不得引渡,而目前关于恐怖活动的几个公约如《反对绑架人质的国际公约》,一般都采取引渡或起诉原则,即倾向于排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同时从各国的刑事立法看,一般也未将政治目的作为恐怖活动的构成要件,如法国、俄罗斯、德国等。可见,在性质上把恐怖活动当作一种刑事犯罪而非政治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反恐怖的一项基本政策。当然,一些恐怖活动的确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这只是推动某些犯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动机范畴,而不是犯罪目的。由于所谓的“政治目的”具有抽象性,仍处于思想领域,而犯罪目的则是具体的。同时,政治动机只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心起因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心起因是复杂的,并不限于政治动机,有的从事恐怖活动是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的是为了支持某一项特殊的事业等。可见,推动犯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内心起因是复杂的。正是这些不同的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恐怖活动来达到恐吓、要挟社会的直接目的。显然政治目的与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是处于不同层次上的两种主观心理。因此,政治目的说既与刑法理论相悖,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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