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学毕业论文(7)
2016-11-19 01:19
导读:(二)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恐怖活动范围的界定是认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条件和基础。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都对恐怖活动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恐怖活动范围的界定是认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条件和基础。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都对恐怖活动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规定,如德国、西班牙等国家。我国新刑法第120条采取列举+概括方式界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范围(杀人、绑架、爆炸等),不利于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刑法应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以严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网。联系司法实践,笔者以为恐怖活动的实施方式和手段可能包括我国刑法中的下列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纵火、爆炸、投毒、决水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罪、破坏通讯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危害航空安全罪、***爆炸物犯罪、核材料犯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犯罪,包括非法侵进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故意传播甲类传染病和故意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犯罪行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等。
(三)发挥刑罚功能,规定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如前所述,正确发挥刑罚的打击和预防功能,是很多国家惩办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新刑法固然根据罪行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刑罚,但这种传统的处罚方式对于惩办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来说是不充分的。鉴戒国外立法经验,笔者以为应规定特殊的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具体来说,对于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诱骗和招募未成年人参加组织的加重处罚;对于参加后又自动退出的、在犯罪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前向有关机关报告的、在侦查中同司法机关合作的以及确实出于已意努力阻止犯罪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