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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学毕业论文(4)

2016-11-19 01:19
导读: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综观各国、各地区关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有二种立

  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综观各国、各地区关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有二种立法体例:一是颁布特别刑事法规。如意大利1993年4月23日颁布了《反纳粹法令》,美国于1996年4月由总统签署了《反恐怖主义法》,英国和爱尔兰于1998年9月3日颁布了《反恐怖法案》。二是在刑法典中设置专条。其中有的国家规定了组织恐怖团体罪,如德国;有的国家在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恐怖活动罪,将组织恐怖活动作为加重情节,如法国和俄罗斯。2.在犯罪构成方面,多数国家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组织、加进、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如德国。
3.在刑罚方面注重打击和预防的同一。为了有效地打击不断泛滥的恐怖组织犯罪,各国采取的刑罚趋重,长期自由刑和死刑普遍适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特殊加重刑事责任事由,如法国。根据法国刑法第421-3条规定,对于421-1条的恐怖活动罪,设置了七个档次的加重幅度,其中当处3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为无期徒刑。(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以下。)为了达到分化、瓦解恐怖犯罪组织和鼓励恐怖分子悔过自新的目的,很多国家在重办恐怖组织犯罪的同时,还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规定了特殊减轻或免刑事由。如俄罗斯刑法规定,参与预备实施恐怖行为的职员,假如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假如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注: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以下。)意大利刑法则引进了一种新的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即悔过者的奖赏制度。所谓悔过,是指脱离犯罪组织,消除犯罪后果,以及向当局声明在侦查中进行合作,向当局检举团体中进行的犯罪的其他同谋者。悔过者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奖赏。意大利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了“悔过”情节。(注:参见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说》,载《刑事法学》1998年第10期。)   三、我国反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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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前一些***犯罪组织将恐怖活动作为掠夺财富、扩大势力的基本手段和惯用伎俩。如旧上海的青帮、红帮,为了追求金钱和权力,他们通过绑架、暗杀等恐怖手段,掠取了大量的财物。解放后,基于人民政府的果断打击,恐怖活动在50年代已基本尽迹。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受西方社会恐怖活动的影响,一些恐怖活动组织在我国已初露端倪。其成员进行爆炸、杀人、绑架、劫机等犯罪活动,给人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此外,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为了实现其妄图***祖国和其他政治目的,也由反革命组织逐渐发展成为恐怖性犯罪组织。鉴于此,1997年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该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新刑法关于恐怖犯罪的这一刑事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之一——严密刑事法网,强化保护功能的特点。面对有组织犯罪的挑战,“传统法律关于罪犯身份和共犯的适当的、有效的方案,在新形式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刑事处罚方面,被证实是不充分的。”(注:卢建同等译:《面临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6期。)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立法,寻求新的惩办恐怖犯罪的司法对策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此,我国新刑法不但在立法思想上纠正了以往单纯经验立法的偏向,将在我国只是初露端倪的恐怖活动纳进了刑法调控的范围,而且在刑事立法模式上,突破了传统“以个人行为为本位的立法方法,将集结的组织本身予以犯罪化”,(注:储槐植等:《论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载《刑法题目与争叫》(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这一规定,反映了新刑法重视并重办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精神。首先,在犯罪形态上,新刑法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必要共犯,以突出其组织性的特点。组织化是恐怖活动犯罪的一个发展趋势,也是它较之普通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原因之一。新刑法这一规定不但适应了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而且也是面对有组织犯罪挑战所作出的必要的立法反应。其次,在犯罪构成上,将预备性犯罪行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犯罪的发展过程来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是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作预备,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对于犯罪的预备行为,一般是不处罚的。但考虑到恐怖活动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将这种预备行为独立化,规定为犯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预防犯罪功能,以期将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三,在行为方式上,新刑法鉴戒国外立法,将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规定为犯罪。“由于团伙犯罪特殊的经济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作为一个以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团伙的成员其本身就被看作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宁构成明显危险。很多国家在刑事法中因此将加进犯罪团伙或组织作为自身犯罪(perseoffence),并独立于其它为实现犯罪组织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任何具体犯罪。这种罪名的确定能够作为有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武器”,(注:计永胜:《国际刑法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最新研究动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是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新的立法对策和最重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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