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3)
2016-12-14 01:18
导读:1、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不应只是单单的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维护
1、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不应只是单单的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是应当明确地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从而夸大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法律保护,以适应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逐步转变为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共存的趋向,贴近当今的经济制度和世界的发展趋势。并且,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进一步明确为营利性以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共同性。于此同时,在公司法中应将公司的概念明确以下几个要点: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以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为存在目的,而且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缔造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为责任,享有一定社会权利并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利益应该适当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2、我国公司法中没有给公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对于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说明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国外公司立法中大都对公司赐与明确的定义。因此,我国公司法中也应该对公司的定义予以明确,以避免实际中的误解。由于公司实践的不断和国外公司法的巨大成就,我们的定义应该体现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义为“兼顾利益不以营利为单一目的的法人。”要求公司兼顾社会利益是为了加强公司的职业道德,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为良好的秩序创造有利条件,这样的定义符合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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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也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发展。而且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不可能对公司的任何突发事件通过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做出处理,同时,一些股东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也表明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因此自1937年德国率先强化董事会职权起,西方各国公司立法中也逐渐放弃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建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所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应顺应这种发展: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让董事会对更加广的利益主体负责,授权董事在做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地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仅仅只对股东们负责。这也是国外司法判例越来越普遍的做法,因此在董事会成员中建议鉴戒美国等公司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置独立董事,适当地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以纠正公司法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的现象。这里的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专门行使经营监视职权。这个外部董事应当由职工和社会某些
法学人士来担当。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通常被以为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的义务。因此公司法中应明确董事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忠实义务和留意义务,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适当地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碰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性质而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监事会的完善十分重视。我国有必要依据公司的社会责任,鉴戒国外的有关做法来强化监事会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可以鉴戒日本1993年对《商法》的修改规定,在监事会中设置外部监事,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视的实际效果,以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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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责任制度被喻为现代公司的三大原则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被西方学者称为可以与蒸汽机相媲美的伟大发明。有限责任的确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大大进步了股东们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曾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限责任原则,实有悖于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会受到轻视,从而使不当行为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此情况进行规定。我个人以为,在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形式躲避,进行欺诈的现象还较普遍。因此,将公司独立人格尽对化,片面夸大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都不负责,势必会助长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违法律的价值,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应当鉴戒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在公司法中加进规定,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