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的经济学分析(3)
2016-12-25 01:13
导读:三、金融监管法实施的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遵守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自己
三、金融监管法实施的经济学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遵守的经济学分析
金融监管法的遵守是指公民和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以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按照遵法动机的不同,可分为自律和他律两种。从经济学上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的条件出发,即每个个体的任何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导致了机会本钱题目的出现,即每个个体在作出一个选择或决策安排的时候都面临着机会本钱,即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因而假定人们对现有金融监管法的规定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这时每个个体在作出遵法还是违法的行为选择之前,就会通盘问虑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并把此代价与因违法而获得的收益相比较,作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通常说人们为权力而斗争,从其本质上说并不是出于人类追求真善美的韧性,而都是为了实现个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自觉地进行着本钱收益的核算,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收益越大,其就越有动力进行此违法行为的选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得出了重要的经济学结论:一个人仅在他从犯罪中得到的预期快乐超过预期痛苦的时候,或换句话说,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本钱的时候,才会犯罪。因此,由于金融业其经营货币资金所带来的暴利性的特点,在对其进行监管立法的时候,为了制止高额利润***所导致的恶性金融犯罪,特别要留意使违法行为所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损失和付出的本钱大于违法行为的预期收进。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必须对金融恶性犯罪的违法者施加充分的痛苦,保证使这一痛苦与罪犯预期的其他痛苦加起来能超过罪犯从犯罪中预期得到的快乐。否则,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一部分金融市场主体由于遵法的本钱过高超过了其自身的收益而退出市场,而另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本钱而加进到了违法行为群体之中,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失效。(二)金融监管法执行的经济学分析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金融监管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金融行政机关及其公职职员依法行使治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金融监管法律的活动。金融监管法的执行是要付出巨大本钱的,我国金融监管的各部分在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受政府增长规律“帕金森定律”的支配(即指无论政府部分的工作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了,或者已经根本没有任何工作了,政府机构的职员数目总是按同一速度增加) ,金融监管部分的预算和开支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必要的和可能不必要的直接财政开支是相当可观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的执法用度采取的是全额财政拨款的模式,较之各级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机关实施经济法律所采取的财政拨款和有关当事人缴费的“双制度”用度模式,前者国家承担的财政用度开支是远大于后者的。下面我们假设在缺乏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是L ( loss) ,这种金融风险损失发生的机率是P (possibiliity) ,金融监管机关所付出的执法本钱是B ( burden) ,则在这种情况下,假如B大于L与P的积,即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