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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的新视野(2)

2017-01-15 01:07
导读:“行政就是治理,治理就是服务”。所以,笔者以为“现代行政”实际上就是“法治行政”、“***行政”、“科学行政”、“服务行政”。行政治理不能仅


  “行政就是治理,治理就是服务”。所以,笔者以为“现代行政”实际上就是“法治行政”、“***行政”、“科学行政”、“服务行政”。行政治理不能仅仅靠行政强制,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就百姓来说,他们希看我们的政府在实现社会秩序、进行行政治理的过程中,温柔一点,再温柔一点!只要能够完成行政治理的任务,不一定非得板着面孔。,我国政府的服务职能日益突出,例如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创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文化事业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会增加。以前以为行政行为都是强制性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因此,伴随着社会转型,行政理念也应当发生深刻的转变。

  行政理念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先导,政府服务角色和服务意识的确定与形成,对于引导政府资源的投向、政府行为的重点选择和政府工作目标均具有重要意义。再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只重视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实在,行政行为也具有非强制性的一面,并且现代行政更应注重其非强制性的含义,那么行政行为的非强制性也要加强研究。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强制性行政行为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治理与激励都很重要,要夸大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激励作用。行政治理不能仅仅靠行政强制,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确定的“行政行为”的“四个几个力(确定力、强制力、约束力、公定力)”是否正确,应重新熟悉。

  (二)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应立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行政法学研究,立足于跨学科的研究。

  行政法学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什么支撑点上?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还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撑点上。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撑点上,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对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理论的鉴戒必须做好理论知识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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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对行政法的研究不应局限于行政法本身,要充分留意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要将行政法的理论放到更大的背景、更大的视野里往,以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鉴戒是必要的,我国行政法学科早期偏重于宪法学和政治学的鉴戒,后来鉴戒经济学的一些方法,最近在研究“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对行政法学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应当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这是从经济学的均衡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吸收的营养。同时行政法要注重从行政管中吸收知识和经验,现代行政治理是一种公共行政治理,它包括国家的行政治理、社会的行政治理,国家行政治理很重视工商治理的经验和办法,历史上也是如此,早期的工商行政治理的手段简单、粗暴,但近年来的发展很好,由简单采取强制手段到现在治理手段的多样化。最近中心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很夸大国企发展的两种机制: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两者是很突出并且是很重要的。我国行政治理也应当吸收工商治理中的这些经验,从过往到现在,行政治理领域过分夸大制约机制而忽视了激励机制。这些年存在的干部队伍中的“58、59”现象就与我们没有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有一定的关系。我们要在干部治理中引进激励机制,体现激励机制,要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一并研究;同时对行政治理相对方也应当引进激励机制,用激励机制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治理手段。

  既要治理同时又要保障权益。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夸大全面执法,夸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服务性)的结合。过往,行政治理领域过分夸大制约机制而忽视了激励机制,今后,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应当同时并重。

  (三)以控权论和服务论为指导,避免将行政法学的研究放在公民与政府对立的层面上。行政法既要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运行,同时更应注重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是什么?行政法学界主要有公益论、私益论、控权论、兼顾论、平衡论、服务论,我国行政法学究竟应确立什么样的基础理论?考虑现代行政的特点,提控权论和服务论相结合比较适合我国发展行政法学科的特点。研究行政法学必须考虑公益和私益,避免将行政法学的研究放在公民与政府对立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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