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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的新视野(5)

2017-01-15 01:07
导读:建立公平、公正、公然、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看,也是的要求。行政公然意味着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下,但是中国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中


  建立公平、公正、公然、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看,也是的要求。行政公然意味着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下,但是中国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中都有一个通病-“怕光”。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党和政府要坚持公然原则,实行公然办事制度。

  在已广泛开展村务公然制度,在城市很多行政部分也积极进行行政公然的偿试:如政府公然采购制度、建立行政听证制度等等。重庆綦江彩虹桥案最深刻的教训就是行政公然制度不健全,彩虹桥建设的决策没有进行***公然评议,招投标中实行暗箱操纵,工程质量检测不公然,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正反两方面都说明了行政公然的重要性。但是至今有关行政公然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是一块空缺。行政公然是***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内容和重要保障,是行政治理科学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条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包含了公民的知情权,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然原则,实行公然办事制度,各地推行的政务公然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治理招投标制度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政府近来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治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39号令)和其六个配套文件(简称‘1 6’文件),现在正在进行的‘十个一批’,都与政府适应社会转型,切实规范和改善政务治理,创造优良政务环境,转变自己行为方式有很密切的关系。

  国外对行政公然制度的宪法、法律规定比较健全,法律实施及司法监视比较严密,效果明显,在行政公然制度理论研究方面较为发达,这为我们提供了可鉴戒的经验。国内行政公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律建设而产生的新课题,理论研究方面至今不足,但依法治国又急需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与支持。笔者以为,行政公然制度研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公然的必要性及其价值;行政公然的政治基础-现代代议制***制;行政公然的宪法保障-知情权(知悉权、了解权);行政公然的主要内容(行政程序法、情报公然法、政务公然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然的技术保障;国外行政公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实现行政公然的条件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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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上的用语,而是行政法学界的理论用语。在近些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因受案范围限制而对行政行为的监视不力和对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救济乏力的题目日显突出,其中由于纠纷本源“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未纳进受案范围”

  则经常是造成一些具体行为纠纷引致的权益损害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法定理由。因此,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进行政复议特别是司法审查的对象。这是政治***、行政***制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次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规章以下的规定)纳进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进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扩大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范围已成必然趋势,因此需要重新熟悉和调整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视与救济机制,尤其是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这也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建构和制度建设(特别是关于行政法的救济理论与实务)亟待突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事实上,与此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研讨文章近年来已逐渐增多,并将形成一个新的学术热门和重点。

  (十)、建立怨情申诉制度,让当事人有更加畅通的救济途径。

  怨情申诉也叫苦情处理,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在各国行政法制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例如,在日文中,“苦情”具有不平、不满、抱怨、牢骚、委屈、怨言等多种含义,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苦情”是大量存在的,苦情处理已是日本行政法中的一项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制度,在其行政法学教科书中几乎都列专章加以讨论。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民怨情申诉的法律调整机制尚不够健全,有关理论研究也大大滞后,亟需进一步研究,确立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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