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的新视野(4)
2017-01-15 01:07
导读:组织应当由政府通过行政指导发展起来,它不应是自发的。公共行政除国家行政外,也包括社会行政。中介(中间)组织的行为应当属于公行政(社会行政
组织应当由政府通过行政指导发展起来,它不应是自发的。公共行政除国家行政外,也包括社会行政。中介(中间)组织的行为应当属于公行政(社会行政)的范围。20世纪以后,各国行政法学大多将国家行政以外的公行政也纳进研究范围。很多英美行政法学著作在讨论正当程序原则时,引用公立学校开除学生学籍或给予其它纪律处分的案例,以及律师协会拒尽给律师颁发执业执照或吊销开业律师执照的案例。公共(中介)组织实施的行为假如侵犯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这应当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六)加强监视行政的研究。
我国过往在行政法制度上,仅仅偏重于行政执法制度,监视行政的制度不完善。实在这两种制度都应当发挥作用,才能兼顾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利益。公民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一些机制来实现平衡,行政法对双方都要加以制约,这也是有根据的,首先要受宪法制约,任何人均应在法律下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的权利,只是制约的重点不一样,政府是强者,行政法的设计就是要制约强者。同时,对相对人一方也要加以制约,东南亚经济危机表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不制约市场主体的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因此,行政法学界应当加强对监视行政行为的课题研究。
(七)行政法学科中的法律解释题目。
法律解释学已经成为法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各部分法学都在开展各自的法律解释题目的研究。由于行政法学科本身包括的的宽泛性,决定了行政法中的法律解释题目应当成为今后行政法学中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题目。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题目的探讨:行政法解释的意义;行政法解释的特点;行政法解释的主体、对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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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解释的体制;行政法解释的主要题目和发展方向,等等。
(八)建立健全行政公然制度。
行政公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也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行政公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能公然的秘密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然于行政相对方及社会,让其知悉和了解。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公然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受到重视,如法国行政法规定,条例的执行力只有在公然以后才能发生。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第5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公布在《联邦登记》上的任何文件,也不应使其受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除非他在实际上已及时得到了此文件的内容。”
这基本上表达了一个同一的熟悉:还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切法律都必须向社会公然,任何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未公然的法律的影响。
行政主体依据未公然的法律作出的任何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都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1996年公布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布或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知晓以便遵守,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本身的拘束。(2)
情报资料公然。情报资料公然是行政相对人有目的、积极参与行政活动的一个条件,它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作出有益于自己的选择,它意味着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资料。对此各国都比较重视,如美国在《情报自由法》(1996)、《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等重要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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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公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影响其正当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向社会和其本人公然,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有机会获得行政救济。同时这也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监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机会。(4)行政行为运行过程公然。行政过程公然是指在行政程序的一些关键环节,即那些影响公民正当权利和义务的阶段,让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如听证、询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