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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学的新视野(3)

2017-01-15 01:07
导读:通过对前苏联、法、德、日、美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发现,治理论和控权论的思想根源是自由资本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这些理论的存在是受当时的经济根源


  通过对前苏联、法、德、日、美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发现,治理论和控权论的思想根源是自由资本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这些理论的存在是受当时的经济根源所决定的。对这西方两派的观点(治理论和控权论)是不应照抄的,我们所夸大的控权论和服务论既吸收治理论的公道成份,也吸收了控权论的公道成份。尤其是当前夸大服务论是考虑市场与社会的双重趋动,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重。实在,毛泽东同道早在《为人民服务》中就留意到了这个题目。过往,我国在行政立法上偏向于行政权,行政机关权利多、义务少,这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失衡,没有体现政府为人民的服务意识来。行政法学与行政治理学不同,所有的行政治理关系都是不对称的,但行政法学总体上应该体现出权利义务配置的一致性。我们知道法律地位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那种以为“行政法是调整不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的观点是值得研究的。行政法学界主流观点以为:行政法调整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治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关系。现在分析起来这种观点可能欠妥。在行政治理学中,行政主体与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是一种治理与被治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笔者以为,但当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一旦进进法学领域来调整的时候,成为行政法的研究对象的时候,就应当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了。“法”本身就意味着“同等”、“正义”,行政法也应当属于“法”的一种,“行政”一旦进进“法”的领域,就成为一种“法治行政”、“***行政”,都必须同等地对待各方参与者(当事人)。罗豪才教授在1999年11月1日到西南政法大学进行行政法学科建设的检查、调研工作时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当然,这种观点还值得深进分析。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应加强转型与行政法方向的。

  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正在引起上层建筑的改革和变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治理的理念、体制、制度等等正在逐步形成。社会转型与行政发展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作为行政实践的研究,行政法学应当探讨社会转型条件下行政治理的发展趋势,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行政治理,以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当然,行政发展不仅体现为行政关系的变动,行政体制的转轨,也必然表现在行政理念的更新方面。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行政理念也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1)从管制行政理念向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2)

  从权威行政理念向***行政理念的转变;(3)从人治行政理念向法治行政理念的转变;(4)从经验行政理念向行政理念的转变。

  社会转型并非仅指社会某一领域某一层次的变革,而是在经济转型推动下的社会整体的嬗变。说到底,社会转型是从传统社会向社会的过渡变迁。由现代化这一过程到现代性这一结果,将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其间在以下几个方面将发生急剧的社会变革。第一,在经济方面从前市场经济(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在方面从祟尚权威和实行人治向崇尚***和实行法治转变。第三,在文化方向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深进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革命性变革。

  (五)行政法学研究将面临的一个崭新领域,即对社会的中介(中间)组织行为的研究。

  现在夸大我国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放权,那么这部份职能转给谁,放给谁?谁来行使这些职能?这是今后行政法学必须研究的。这部份职能的很大部份要转给市场主体,政府不管微观方面,微观方面应由市场主体来承担,中介(中间)组织是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桥梁。西方的中介组织是自然、自发形成的,是为了协调同时也是利益群体向政府主张共同体的权利特别是对政府决策性的结果,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中介组织协调行业关系。香港有十大专业协会,承担了过往大量由政府治理的工作,如、资格审查、执业道德等现均由行业协会来完成,并使其接受司法审查。我国的中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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